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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共享汽车出事故由谁担责?

2021-08-11 15:59:2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1日讯 酒后租赁并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伤者将保险公司、驾驶者、车辆所有人以及共享汽车经营平台诉至法院。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酒后租赁并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9年12月16日6时22分许,肖某酒后租赁共享汽车并驾驶上路。6时52分许,肖某驾驶车辆尾随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陈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陈某受伤的损害后果。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为:肖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在本事故中起直接作用,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在事故中未存在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之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车辆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50多万元,保险不能或不足赔偿部分由车辆驾驶人肖某、车辆所有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平台经营者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同安法院审理发现,案件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争议:1、肖某取车时是否已经处于醉酒状态?2、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要为本案拒赔的商业险埋单?

围绕争议问题,看法官一一厘清各方责任

驾驶人是否酒后租车、驾车

肖某取车时间为12月16日6时22分许,该时间距离本案事故发生仅30分钟,取车地点为某KTV地面停车场,且案发后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5.16mg/100ml,远远超出80mg/100ml的醉驾标准,综合其取车的时间、地点、酒精检测数值及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肖某取车时已经处于醉酒状态。

平台经营者和车辆所有人应负连带责任

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滴滴出行APP中“小桔租车网约车商城”的平台经营者。该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平台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1约定“甲方作为乙方的合作服务提供商,根据该协议约定为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服务:1.1.1福建省泉州市、漳州市“滴滴共享汽车”品牌使用;1.1.2共享汽车业务技术支持;1.1.3运维人员管理培训;1.1.4共享汽车服务咨询;1.1.5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服务项目。”,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2.2约定“乙方将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合法车辆(不低于100台)接入甲方的‘滴滴共享汽车’平台,后续逐步增加车辆数。”2.6约定“乙方承担合作期内车辆的各项费用……”第三条3.1约定“乙方应按照如下约定向甲方及时足额支付信息服务费……”

从《平台合作协议》的约定来看,在通过小桔租车软件以“滴滴共享汽车”平台名义运营的共享汽车线上租赁业务中,某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共享汽车的所有人,实际上是以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滴滴共享汽车”的名义,借助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并向其支付信息服务费的形式从事汽车线上租赁业务,二者对肇事车辆经营均取得相应的利益。二者在租赁案涉车辆时未对用户取车时的准驾状态进行审核,放任了此类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其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共享汽车此种经济模式在互联网背景下使汽车租赁相应的风险呈扩大效应,故共享汽车不仅不该因为模式线上化而当然减轻其注意义务,相反的,相较于传统的线下租赁,其更应关注用户驾驶资质、准驾状态的审核。但考虑到共享汽车作为新生事物,该注意义务的履行存在一定局限性,故法院酌定二者对于本起事故各承担5%的责任。

法院: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案涉共享汽车登记所有人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条款(保险金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但肖某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存在醉酒驾驶的事实,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肖某理应对其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以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并对相关条款以字体加黑加粗进行提示,相关免责条款依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故保险公司提出在商业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但其提出在交强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