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检察院抗诉为村集体挽回近千万元损失
法院改判挽回损失 因该案涉案标的比较大,案情复杂,当事人双方又各据其理,该案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全案卷宗,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抓住争议焦点、分析证据、研究法理。经全面审查后,宁德市检察院认为合同双方有约定村委会的义务之一是向相关部门明确表示该宗地块须以合作开发项目的模式挂牌,且有证据证明村委会已履行了该义务。而采用何种方式出让土地系政府的行政行为,不能归责于村委会。故原审判决认为村委会构成违约,承担合同无法履行的主要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遂依法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启动再审程序,该案被发回重审。审理后认为与本案纠纷所涉及的合同是因为所涉地块被他人拍卖所得,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双方对此均无过错。但公司主张的土地征用、拆迁赔偿款、前期工程费等是必要支出,且村委会属于受益人,按照公平原则,改判村委会向公司支付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款、前期工程费用及合理经营费用损失等共计417余万元及利息。 检察机关依职权抗诉后,经法院改判,为村集体挽回了960多万元损失。 至此,这起历时近4年的民事纠纷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本报记者 王淇锋 特约记者 冯梅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