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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首届东南法治论坛分论坛专题五发言摘要

2022-01-27 13:23: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之优化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朱晓勤

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是践行习总书记提出的“两山”理论,探索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同时也是“两山”理论重要发源地之一的福建,积极开展绿色金融创新,近年来通过探索设立森林生态银行,促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作为全国首个“生态银行”,福建省顺昌县“森林生态银行”自2018年12月开始试营业,采取“分散式输入、规模化整合、专业化经营、持续性变现”的模式,完成林地林木股份合作经营1.58万亩,涉及林农790户,实现了森林增绿、林农增收、集体增财。顺昌县“森林生态银行”作为全国“两山”理论实践创新基地,2020年6月入选自然资源部首批推荐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十个典型案例之一。2021年11月,顺昌县“森林生态银行”及“碳汇+”绿色创新项目荣获保尔森可持续发展奖自然守护类别年度大奖。

尽管顺昌县“森林生态银行”探索出了一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但其发展也面临不少瓶颈问题:一方面,生态银行的运营模式较为倚重政策的扶持,林业政策的变化可能会使其面临资金缺口大、赎买工作难等现实难题;另一方面,目前评估机构的资质尚未得到确认,生态价值的评估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其专业性强,工作难度较大,需要有专业评估机构参与。

为此,突破生态银行发展瓶颈需要优化以下路径。第一,健全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造血”功能,减缓资金来源上的压力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建议顺昌县继续探索林业碳汇交易,借鉴美国湿地补偿银行的经验,从增益性生态补偿和损益性生态补偿两个方面来拓展市场化的生态补偿。第二,注重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产品的创新包括现有产品的创新和新产品的创新两方面,在此可以借鉴江西资溪“两山”银行的经验,对抵押贷款作进一步细分等。第三,理顺价值评估机制。在明确并统一价值评估机构的基础上,借鉴美国一些州的地方经验,逐步引入多维度的评估因素加以考量。

在实践中,森林生态银行的发展遇到了“运营风险”与“评估难”这两道障碍。针对“运营风险”问题,法律优化路径是健全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同时,注重运营方式和金融产品的创新,拓宽生态银行将自然资源转化为资产和资本的渠道。针对“评估难”问题,需要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加强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客观性和专业性。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的林业碳汇交易及其特殊规则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林旭霞

2021年7月正式启动上线交易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实现碳中和最核心的政策工具之一。它以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优化生态环境权益分配。启动初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仅以碳排放配额作为交易产品。

然而,单一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尚不足以满足减排、增效的目标。因此,在政策层面,林业碳汇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只是时间问题。但由于目前尚处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初期,法律规定相对滞后,运用民商事法律原则建立林业碳汇权利市场化的运行规则,并使之与现行财产法规则相连接,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林业碳汇作为一种新型的森林资源利益,虽与森林密不可分,却与其他的森林资源权利有着明确的边界区分。第一,林业碳汇实践以及碳汇交易的标的是“核证减排量”(其与固碳的增量具有质和量的同一性)。第二,可交易的林业碳汇需要满足“额外性”的要求,只能是在原有的、自然形成的土壤和植被的固碳量基础上产生的“额外”碳储量或碳汇的“增量”。这实际上很好地区分了作为自然禀赋的森林生态产品的“森林碳汇”和可交易的“林业碳汇”。第三,林业碳汇所凝结的特定人类劳动使其具备了区别于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特定价值,可以独立于同一森林系统的其他林木、果实、植物品种等成为权利客体,其产生的巨大物质利益,依法理应由其生产者取得。

林业碳汇交易的标的及交易各方的法律关系充分体现其民事法律性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的林业碳汇交易,符合一般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可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原则。此外,林业碳汇交易也存在一些特殊规则。具体而言,首先,林业碳汇能够进行市场交易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类型,如福建省的FFCER、广东省的PHCER;二是碳汇林的营造(即碳汇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标准实施,如“碳汇造林方法学”“森林经营方法学”等;三是项目减排量必须具有额外性和排他性;四是经第三方对碳汇的审定、核查,并遵循项目注册和碳信用签发程序。其次,以“信用”为表征的林业碳汇交易也必须满足核证登记——变更登记等程序要件,才能完成交易并产生权利流转的法律效力。实践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林业碳汇交易要求按照建立国家登记簿的统一要求,并纳入国家统一账户管理。再次,林业碳汇交易必须借由特定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方可实施。公开、中立的交易平台具有较好的价格发现功能,能够有效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独立性。这一点已经从林业碳汇产生以来的国际和国内交易实践中得到验证。最后,司法实践中出现认购碳汇量替代当事人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司法手段,经由法院确定交易对象所认购的“碳汇量”,有些并未经第三方机构核定,难以特定化,且此类“认购”未经中立、公开的交易平台,难以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独立性。作为司法助力碳中和的手段,应通过现有区域性公开交易市场保障林业碳汇“认购”交易的公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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