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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如何办成全国典型

2022-05-16 15:47: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6日讯 超市、便利店、小区门禁,随处可见条码扫描设备的身影,这个蓝海产业让一些不法分子妄图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方式分一杯羹。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条码设备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综合施策,通过依法追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建议适用禁止令、建立服务企业联系清单机制、推进追赃挽损等,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年4月,该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多问一句

紧盯证据质量科学办理

“这种内外联系、新老协同的侵犯商业秘密模式,可以说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办理此案的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陈则钟介绍案件时如是说。

自1997年起,游某任职于福建新某陆公司,负责进出口业务。离职后的游某创建了鹰某公司,本来只是代理销售新某陆公司的自动识别设备,但是获利较少,又打算自主研发生产类似产品,效果却不理想。因此,游某打起了“借助外脑”的主意。

2016年月起,游某等人瞄准老东家新某陆公司,经人介绍找到该公司的工程师余某、刘某兼职。同时,游某还与新某陆公司的离职员工邱某等人成立的新公司开展合作。双管齐下,游某等人从中获取了不少条码扫描设备解码库的相关源代码,并未经授权,将相关技术应用在自家公司的扫描器、扫描平台等产品中上市销售。截至2020年6月,造成新某陆公司损失共计600余万元。

“这份非公知性鉴定,委托人是权利人吗?”在受理案件时,经办检察官陈则钟多问了一句,也因此发现了问题。所谓非公知性鉴定,就是要证明被侵犯的东西属于公众不知道的秘密,这对案件性质有决定性作用。但最早的鉴定委托方,却是权利人企业,即新某陆公司。

“这样的做法其实不符合证据要求。”对此,陈则钟要求由侦查机关委托重新鉴定,并从严把关,同时加入了“同一性鉴定”,即证明游某等人获取的技术信息与新某陆的商业秘密信息是同一个东西。

经过复杂严谨的鉴定及补充侦查,该案证据链条得以完善,为案件科学依法办理打下坚实基础,更通过深挖上下游犯罪,追诉了5名犯罪嫌疑人。

多想一层

丰富办案方式提升质效

“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内容往往纷繁复杂,我们要多想一层,告知义务、听取诉求,将当事方融入办案流程,做到科学办案。”鼓楼区检察院检察长江伟在听取案件汇报时提出办理要求。

对此,鼓楼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在交流中,新某陆公司表示,这项扫描技术耗费了他们10多年的研发资源,被窃取盗用,已严重影响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新某陆公司要求严厉打击有关犯罪行为、挽回损失,并避免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行为再次发生。

根据诉求,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陈则钟积极推动案件双方开展沟通协商,通过释法说理,促成游某等人赔偿新某陆公司100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如何避免商业秘密再次受到侵犯?是否可以使用禁止令?”陈则钟想到,虽然福建省内没有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禁止令的先例,但是经过鼓楼区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大家认为禁止令符合相关规定。因此,除了一般量刑建议外,陈则钟建议适用禁止令,即被告人游某等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从事相关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最终,相关量刑建议均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