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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购买过期食品 花费4.5元欲“挣”千元?

2022-07-19 11:49:2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 支持正当维权,但法律不能成为牟利工具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9日讯 只需几元成本,就可以“挣”回上千元?厦门市湖里区一小伙以为自己找到了“发财之道”,专门购买过期食品索赔,殊不知,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最终因违背诚信原则,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被驳回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请。

专门购买过期食品索赔千元

柯姐在厦门湖里开了一家超市。2021年12月22日,小张在柯姐的超市购买了一包单价4.5元的豆皮。之后,小张就以柯姐故意售卖过期食品为由,将柯姐的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物款4.5元,并赔偿1000元。经法院审理核实,商品的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1日,保质期为6个月。此外,小张还提供了一份购买案涉商品时拍摄的记录视频。

柯姐则认为,小张的行为充分证明其是职业索赔,不属于正常理性消费者。小张经常居住地在集美杏滨街道,为牟取个人私利,刻意到岛内不同片区超市购买过期产品,多次起诉不同商家,其假意购买、偷拍偷录的套路一致,手法娴熟,属于有组织、有预谋的恶意索赔。柯姐称,从小张提供的视频来看,在明知产品过期的情况下,仍然执意购买,明显不是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利用法律规定为自己牟利。

争议焦点

■焦点一: 双方就涉案商品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成立!小张提交的商品实物、购物小票及购买视频等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柯姐所经营的超市购买了案涉商品,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焦点二: 小张主张退还价款有无依据

有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涉商品在销售时已过保质期,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销售的食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小张可以请求柯姐超市承担退货责任。柯姐超市应当退还小张实付货款4.5元。同时,小张也应将所购涉案豆皮返还给柯姐超市,如无法返还,应按购买价折抵退款金额。为免讼累,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柯姐超市收到退货后,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案涉产品予以处置,不得将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焦点三: 小张主张柯姐超市支付赔偿金1000元的请求能否成立

不成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明确了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主体仅限于消费者。此外,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基于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不包括以生产经营或牟利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消费领域的特别法,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概念。经查明,小张在一段时期内在多个超市、便利店专门选择购买过期食品,之后又以销售过期食品为由批量起诉经营者,索取高额赔偿,显然不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违背诚信原则,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此,对小张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