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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调解为受伤工人讨回工伤赔偿

2022-08-09 12:12:43 来源:福建法治报

耐心释法明理

力促协议达成

通过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中心调解员、城郊派出所民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运用“法、理、情”多次反复做工作后,三方当事人减少了分歧,意见接近一致。见状,县司法局再次召集三方当事人坐在一起协商。

调解员耐心为当事人厘清事实过程和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中“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规定,阐明了对黄先生眼睛受伤6级伤残的法律赔偿数额规定。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调解员阐明了作为园林工程劳务分包人湖北某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上杭某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人应当与劳务分包人湖北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促使三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并商定当场履行协议。

调解会上,三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由湖北某公司、上杭某公司共同赔偿黄先生伤残赔偿金等费用38万元,除保险赔偿25万元以外,湖北某公司一次性赔偿7万元,上杭某公司一次性赔偿6万元,当场履行。而黄先生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再向湖北某公司、上杭某公司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至此,这起涉及四省的矛盾纠纷调解成功。

(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罗华堂 曾育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