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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影《最后的真相》看法律与真相的价值

2023-10-10 11:36: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近日,电影《最后的真相》上映,这部悬疑片虽没有火爆的热度,但电影情节当中不断浮现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电影讲述了落魄律师丁义峰接到一桩看似证据确凿的“铁案”,作为法律援助律师,他决心以“无罪辩护”东山再起。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嫌疑人金喜妹拒绝了丁义峰的“无罪辩护”想法,竟一心求死。眼见是否必定为实?耳听是否必定为虚?重重迷雾之下,这起“铁案”的真相扑朔迷离……

在律师丁义峰的坚持之下,故事不断出现反转,“真相”之后还有“真相”。对此,记者邀请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翔律师解读电影背后的法律知识。

剧情一

金喜妹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关于其因为马双喜拖欠2000元的按摩费而起杀心,蓄意谋杀马双喜的刑事诉讼不予辩解。

问题: 蓄意谋杀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又会如何判?

律师解答

高翔律师:蓄意谋杀是有预谋、有策划的故意杀人行为,犯罪嫌疑人是明知、积极追求的故意犯罪行为,其目的是试图造成另一个人的死亡,属于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剧情二

丁义峰作为金喜妹的法律援助律师对案件产生怀疑,为此丁义峰要求会见金喜妹。但在会见的过程中,丁义峰提出金喜妹供述中未有提及的是否存在被强奸情节,实习律师肖珊珊立即阻止了丁义峰。

问题: 丁义峰的行为存在诱供的嫌疑吗?诱供是如何判定的?

律师解答

高翔律师:诱供是侦查、审判人员诱使刑事被告人或证人按侦查、审判人员的主观意图或推断进行供述。丁义峰是金喜妹的法律援助律师,全面了解案情有助于律师在法律上给金喜妹最大限度的保障,丁义峰的行为不构成诱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剧情三

在第一次开庭中,根据金喜妹到案时身上有伤、衣服破损以及金喜妹好友给出的马双喜在酒后有暴力倾向的情况,丁义峰主张金喜妹是在被强奸时自我防卫而失手杀害了马双喜。而公诉人则给出了金喜妹与马双喜疑似恋人关系的视频证据,以此反驳有强奸的可能性。

问题①: 自我防卫是什么?

律师解答

高翔律师:自我防卫在我国《刑法》上一般称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他人的利益不受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行为,是以正对不正,具有合法性,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对象是具有暴力性质的犯罪,比如说杀人、强奸等。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②: 金喜妹和马双喜的关系与是否构成强奸有关吗?金喜妹和马双喜如果是情侣关系就不构成强奸吗?

律师解答

高翔律师:强奸罪所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而是否存在恋人关系对强奸罪的认定没有本质的影响。若金喜妹作出拒绝的意思,而马双喜违背金喜妹意志强行发生关系,即便金喜妹和马双喜是情侣关系,马双喜的行为仍然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剧情四

对金喜妹拒不承认并一心求死的行为,丁义峰更加怀疑案件背后另有隐情,于是丁义峰偷偷进入案发地取证,发现死者马双喜已患有癌症。

问题: 丁义峰偷偷进入案发地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律师解答

高翔律师:我国《律师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由此可见,调查取证是律师执业中的工作内容之一,但应当取得相应授权或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丁义峰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及相关部门同意私自进入案发地的行为是违法的。

剧情五

为找出金喜妹的相关人员,实习律师肖珊珊约见了金喜妹的儿子毛卫卫,却差点遭到强奸。随后,丁义峰以毛卫卫强奸未遂为由逼供了金喜妹。第二次开庭时,金喜妹当场翻供,表示自己遭到了强奸,而公诉人则主张金喜妹对马双喜头部多次重击超出必要限度,丁义峰也借此以无限防卫权为其辩诉。

问题①: 法律对强奸未遂如何处置?

律师解答

高翔律师: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强奸罪的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问题②: 丁义峰逼供金喜妹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辩护人妨害作证会受到何种处罚?

律师解答

高翔律师: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丁义峰逼供金喜妹的行为存在违反律师执业道德甚至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辩护人妨碍作证属于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违法行为。辩护人妨害作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③: 什么是无限防卫权?如何定义?

律师解答

高翔律师: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受到必要限度约束,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