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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被丈夫举报出轨学生 律师详解该事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

2024-02-28 15:48: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8日讯 近期,上海市某中学女教师被丈夫实名举报出轨16岁男学生一事,在网上不断发酵,并有大量女教师与男学生的聊天截图在网络广泛传播,引发网友热议,多个相关话题登上热搜。2月19日,涉事学校发布情况通报称,已第一时间对涉事教师予以停职,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事件发生后,网友在“吃瓜”的同时,对涉事女教师、女教师丈夫以及男学生、学校等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诸多疑问。近日,记者邀请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林培德律师就相关问题作出解读。

热议一:女教师出轨学生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热点回顾:2月16日上午,自称是上海市某中学老师张某丈夫的用户,转发公开了多张该女教师与其高一男学生的聊天记录,称妻子“出轨”“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据聊天记录显示,涉事学生是16岁的男性,双方在聊天中言语暧昧。

网友疑问①:如果女教师张某与16岁学生发生关系情况属实,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律师解答

林培德律师:该事件中,张某与男学生是否发生关系,有待进一步调查。但若情况经查属实,张某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系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但是被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幼女,而非男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被侵害的对象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但是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前提系侵害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被害人。而且,要求受害人是儿童(即14周岁以下),不论受害人是否自愿,都可构成猥亵儿童罪。

具体到该事件当中,受害人系男学生,双方如是自愿,同时受害人系年满16岁的学生,因强奸罪中的被害人只能是女性,而不能是男性,男学生也不是14周岁以下儿童,所以张某既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目前流传的信息,亦无法认定张某对受害人有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的行为,因此其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综上,张某的行为尚未达到入刑条件,但会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内部处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等,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网友疑问②:若涉事夫妻双方离婚,张某需承担哪些赔偿?

律师解答

林培德律师:如果张某出轨男学生属实,张某的出轨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伤害了丈夫吴某的感情,如果导致离婚后果,可能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因此,双方倘若离婚,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在分割财产时少分。

热议二:女教师丈夫公开他人个人隐私是否违法?

热点回顾:女教师丈夫吴某公布出了张某的姓名、工作单位,涉事16岁男学生的姓名和班级,以及二者之间的聊天记录。吴某将聊天记录发到多个群里,随着聊天截图的转发及传播,此事登上各大社交平台热搜,并持续发酵。

网友疑问:女教师丈夫曝光他人个人信息,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

律师解答

林培德律师:吴某将包含张某、未成年男学生真实姓名以及正面照的聊天记录发到多个群里,并最终在网上传播,涉嫌侵犯张某、男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综上,吴某可能面临治安处罚,若后续张某与男学生因网络曝光而遭遇实质性的伤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话,还应承担民事侵权的相应法律责任。

热议三:男学生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热点回顾:根据聊天记录显示,男学生是第三者,二人“交往”过程中,有触摸女教师张某等行为。

网友疑问:男学生作为婚姻中的第三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林培德律师:男学生作为第三者,其与张某的行为应受到道德谴责,但在此事件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出轨的过错程度低于“与他人同居”,是否属于“其他重大过错”应当具体分析。一般认为偶尔出轨,如未导致离婚不属于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如果频繁出轨达到同居程度则应当属于重大过错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因此,在离婚过错赔偿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向出轨对象主张赔偿责任,男学生不是赔偿责任主体,当事丈夫依法也不能向妻子的出轨对象男学生主张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