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检察院多举措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因地制宜 受损生态展新貌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是“一罚了之”,当事者还要承担起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 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林某在禁猎期间使用禁用工具捕兽夹非法猎捕并杀害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果子狸1只、豪猪1只,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700元。 经检察官释法说理,林某自愿认购林业碳汇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认购2000元碳汇量,并缴纳生态修复费用2000元。 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尤溪县检察院充分发挥生态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通过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当事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修复受损生态。 2023年以来,尤溪县检察院起诉采取网捕、设夹等手段危害野生动物资源案件12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件,追偿生态损害赔偿金4.6万元。同时,在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引导7名案件当事人认购碳汇票,核销碳汇639吨,为该县建立完善多元生态修复保护机制提供检察方案。 不仅如此,对破坏生态环境无法直接修复的案件——如污染环境案件,尤溪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增殖放流等替代修复模式,引导当事人自愿与行政机关达成增殖放流协议,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2023年以来,先后办理生态司法增殖放流补偿案2件,联合法院、河长办、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在西滨下墩生态司法增殖放流基地投放鱼苗7万余尾。 (本报记者 吴国锦 通讯员 郑世贤 黄建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