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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岂能随意污染

2024-04-23 16:48: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件二:金盟水务偷排污水致全市大停水案

金盟水务是大江市最大的污水处理公司,随着公司的日益发展,总经理胡兆宇开始不满足于正常污水处理带来的收益,在无处理高浓度废水资质的情况下,仍违规接收其他单位化工染料类危险废物,并多次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并威逼利诱其手下主管以暗管排污形式将无法处理的高浓度废污直接排到该市水系中,导致水环境遭受严重破环,引发全市停水危机。

问题①: 金盟水务在明知自己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依旧对无法处理的高浓度废水进行接收并篡改监测数据、还偷修暗管躲避监察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法官解答

张锦生法官:金盟水务公司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该公司违规接收其他单位化工危险废物,并多次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造成了环境严重污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其中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情形。

问题②: 金盟水务将高浓度废水直接排入该市水系中导致水环境被大肆破环,还引起全市停水危机,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法官解答

张锦生法官: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关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金盟水务公司将高浓度废水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致全市停水,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明知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直接或间接地将废水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案件三:碧湖湾开发生态公园、私自开挖人工湖案

大江市环保联合会公益律师苏卓认为生态公园管理局违规开发人工湖,于是将生态公园管理局告到环保庭,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恢复当地原本生态。但生态公园也是一种公益,给予附近群众更舒适的环境,为此大江市环保联合会的诉求引发民众不满。环保庭顶着多方压力从中协调,最终以异地补植、修复生态的形式让双方达成和解。

问题: 剧中所提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什么?为何最后环保庭采取以异地补植、修复生态的形式进行和解的处理方式?

法官解答

张锦生法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生态环境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是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这要求法官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调查和评估中寻找生态修复的“最优解”,而不是机械办案,简单地一罚了事、一赔了之。当前,生态修复方式主要分为原态修复、代偿修复、替代修复。原态修复即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动植物资源减损,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小的情形。代偿修复主要针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复杂损害情形。替代修复是在无法完全恢复或者恢复成本远大于收益时,采取替代性措施减轻损害,修复总体环境容量和质量。

法院采取以异地补植进行生态修复的方式,让破坏者化身成生态环境的守护者,解决生态赔偿难问题的同时,增强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并且让破坏者承担异地生态修复任务,可以减少资源再次浪费,实现生态环境损害前后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