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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那些事

2024-05-28 16:08: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自古以来,“父债子偿,夫债妻还”的观念似乎已深入人心。但当夫妻一方欠了钱时,另一方是否负有偿还责任呢?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一起通过以下两个案例了解一下。

案例一

女婿向岳父母借钱投资  女儿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法院:女方对投资事宜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共债

女婿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岳父母借钱,然而婚姻破裂后,却称是婚内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那么,女儿是否需要共同偿还?近期,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结合相关证据依法认定借款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女婿独自偿还欠款。

案情回顾

老张夫妻俩育有一女小张(化名),小张与小黄(化名)自由恋爱并成婚。2020年,小黄称要做生意,以个人身份向老两口借款。2020年11月,张母转账25万元给小黄。两个月后,张父又转账10万元给小黄。

之后,小黄和小张的关系破裂,欲离婚,老两口想将借款要回,却遭到女婿的拒绝。为此,老张夫妻俩将小黄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立即偿还35万元借款。

小黄辩称,这笔款项并不是自己向岳父母借的钱,而是小张要出资与自己共同投资一个酒店的,属于投资行为。且这笔钱是属于婚姻期间的借款,理应由小张与自己共同承担债务。其认为自己并不应该支付这笔款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小张则称,自己对丈夫找父母借钱的事毫不知情,是最近闹离婚才知道此事,更不可能是自己要投资的。

法院审理

女方对借款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南安法院审理后查明,2020年11月,张母转账25万元给小黄;2021年1月,张父转账10万元给小黄。结合小黄与老张的通话录音中,小黄称“这个钱是我个人借,我确实欠你们35万”及转账记录,认定张父、张母与小黄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借贷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此案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结合老两口向小黄转账的情况,且小黄在录音认可是其个人向岳父母所借,且这笔款项用于小黄个人投资酒店,小张对该投资事宜毫不知情。以及小张并未向张父和张母提出要共同还款的意愿,该款项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中。最终认定,此案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小黄独自偿还35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等。

此案中,根据已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并不是女婿与妻子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所以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女婿向岳父母借钱是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或者个人商业投资,那么事后通过妻子与岳父母的关系逃避或减少债务,是不可取的行为。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黄宏斌 杨玲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