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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余年2》析今法

2024-06-25 15:37:4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热播剧《庆余年》从第一季的爆火到如今的第二季收官,网友喜爱程度、关注度和讨论度都居高不下。《庆余年》主要讲述男主范闲的母亲叶轻眉是一个从现代穿越到古代的工科博士,她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对庆国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同样来自现代社会的青年范闲,穿越到古代成了一个婴儿,在成长中经历了投毒事件、围杀和救援等一系列冒险。

看剧普法

剧中,有哪些与我们日常有关的法律知识呢?本期看剧普法邀请到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周颖律师,为大家解答剧中范闲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剧情一:范闲出使北齐被刺杀,借机假死逃脱,在悄然回到京都后却发现,百姓都在祭奠自己,还有不少商贩以范闲之名“带货卖货”,称是范闲亲笔、生前最爱之物等。

问题①: 假借他人名气“带货卖货”,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律师解答

周颖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该法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剧中,商贩未经范闲授权,使用其姓名、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可能构成侵犯人格权。根据《民法典》规定,范闲作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问题②: 商品存在不实宣传,需负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周颖律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因此,若商品不实宣传构成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部门可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遇到虚假宣传,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如果虚假宣传行为构成犯罪,如虚假广告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经营者还将面临刑事责任。

剧情二:剧中,王启年妻儿被挟持,范闲与王启年顺藤摸瓜发现所谓风雅场所“抱月楼”收拢京城各大青楼头牌,还用尽手段逼良为娼。他们遇到的老金头的女儿便是为了还款被迫卖身“抱月楼”,最后“抱月楼”还将老金头打至重伤死亡。

问题①: 针对事件中的逼良为娼、买卖人口,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律师解答

周颖律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该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逼良为娼和买卖人口涉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犯罪,侵犯了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将面临重刑处罚,若存在杀害、伤害等加重情节,将依照数罪并罚。

问题②: 若“抱月楼”相关人员有组织地进行此类非法活动将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

周颖律师: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抱月楼”相关人员有组织地进行此类非法活动,已经构成犯罪,将面临相应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抱月楼”作为单位参与组织卖淫活动,将按照组织卖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