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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人生不“毒”行——了解禁毒相关法律知识

2024-06-28 16:01:5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类型二:走私毒品罪

案例:从境外购买咪达唑仑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杨某通过通讯软件与上家“秦牧”(身份不明)聊天,得知咪达唑仑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然以850元的价格,通过“秦牧”从某国购买咪达唑仑。为逃避检查,俩人商议将药品的外包装伪装成维生素和美容液,分别于2022年11月、2023年1月通过国际快递邮寄到境内,后被海关查扣。经称重,杨某两次邮购入境的的咪达唑仑药水约18克。

法院审理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明知咪达唑仑是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仍非法邮寄进入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据此,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咪达唑仑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镇静催眠等作用,长期服用易产生身体和心理依赖。因国内严管,犯罪分子难以购得,遂通过互联网联系境外卖家购买,经电子支付手段或者利用虚拟货币付款,伪装后利用国际快递走私入境,广大群众一定要警惕不可触碰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