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创新“三五商事调解工作法”解码保护民营经济“最优解”
调执兼顾 探索能动司法“最优解” “法院很重视,法官、审判长组织了多轮调解,连庭长都为我们协调,让我们当场拿到款项,实实在在为我们解难题!”不久前,在一起当场执结的调解案件中,当事人激动地说道。 在工程领域,承包方从发包人处承包后再转包或分包的现象并不少见,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主审法官高巧燕介绍,本案的纠纷就是供货商申请执行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实际施工人陈某要求排除执行。“而且,因陈某的工程款纠纷案件法院也已经作出判决,本案因涉及款项归属问题,双方纠纷时间长、矛盾大、怨气深、心结重。” 商事审判不是简单是与非的判断,应当需要寻求最优方案。梳理案件后,高巧燕的第一感觉是:案件事实清楚,一纸判决容易,但如何保护农民工,如何平衡实际施工人和承包方供货商利益,是一道难题。“确实,如果案件久拖不决,双方矛盾将进一步激烈,审判效果不好、社会效果也不好。”审判长陈雁兰亦说道。 因此,经过审判团队讨论,一致认为这个案件“调解”才是双方的“最优解”。然后,尽管法官们主动出击,分头劝说,但双方都认为自己胜诉概率大,不同意调解。在多次劝说过程中,主审法官、审判长亦发现了问题症结:供货商保证金被冻结在执行法院多年,其最大的诉求是将保证金解冻。“如果能快速解冻我的保证金,我就同意调解。” 承办部门负责人陈朝晖庭长得知这一情况,第一时间联系执行法院商讨方案,最终确定了以分配保证金形式和解双方的纠纷,并联合执行法院当场执行完毕。 商事纠纷的调解工作本质上是促使诉讼双方重建信任,盘活交易的过程,不能自动履行的调解是低质效的调解。为此,福州中院牢固树立法院工作一盘棋的思路,积极探索诉源治理有效方案,全面推动构建化解纠纷于未执的“调执兼顾”新格局,最大限度地降低调解申请执行率。 “调解时,我们的承办法官要充分考虑调解协议存在履行的可能性或存在的风险,提前加以防范,制定科学合理的调解方案,扫除履行的客观障碍。”苏维海专委介绍道。 (本报记者 林珊 兰国斌 通讯员 高巧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