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热”潮背后的法律“冷”思考
拓展话题:网络主播带货 问题①:为引流,主播采用低俗、擦边的方式直播,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法官解答 吕颖法官: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低俗引流、擦边直播,轻则可能违反《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而被处以行政处罚,重则可能违反《刑法》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问题②:主播利用虚假的身世、生活处境等卖惨造假,博取网友同情并获取利益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法官解答 吕颖法官:根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主播编造虚假信息并以此获利,可能构成《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被刑事处罚。 问题③:当主播带货的产品引发消费纠纷时,主播能否以“供应商问题”而置身事外?消费者能否要求主播承担责任? 法官解答 吕颖法官:如果主播是由网店直接聘请的专属主播,即“履职型”直播,则主播行为是代表网店的宣传行为,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网店承担责任;如果网红、明星主播与网店签订带货协议,由主播在主播的直播账号为网店推销产品的,此时主播并非产品销售者,其只是作为广告宣传者,即“代言型”直播。如果网红、名人主播在直播中存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者可以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要求主播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④:常见直播带货主播说:“请在签收前务必开箱验货,若您签收,视为默认产品完好无损,事后发现破损退货自行承担运费。”这种条款是否有效? 法官解答 吕颖法官:《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因此,关于消费者签收商品即视为产品完好无损的条款应属无效。 记者手记 网络直播虽“热”度高涨,但合同签约还是要“冷”静处理。主播在签约前,可以提前学习“避坑技巧”,向有经验的朋友咨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作期间,收集对方是否按照合同和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据,在发生争议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作为直播间的消费者,在享受新型购物方式的同时,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平台和主播、了解商品信息、查看用户评价、保存购物凭证、注意退换货政策、谨慎对待低价诱惑、遇到问题及时维权,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做一个有智慧的消费者。 (本报记者 王思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