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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观影,停止影院闹剧

2025-02-20 15:40: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普法多一点

近日,青海一位观众在社交平台上发帖,称与朋友3人去看《哪吒2》,买到的电影票没有打印电影信息,影厅、时间和座位号均系手写,怀疑是“偷票房”,并向中国电影协会公众号举报。

问题①:手写票属于“偷票房”行为吗?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律师解答

熊爱华律师:手写票属于“偷票房”行为,并且是违法的。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手写票绕过电子售票系统,属于虚报瞒报行为,导致票房数据失真,难以准确统计影院的实际销售收入,符合“偷票房”以各种手段少报已收票房的特征。这种行为不仅对电影制作方不公平,还可能导致观众权益受损,破坏整个电影市场的秩序。

问题②:电影院“偷票房”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熊爱华律师: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偷票房”属于合同违约行为,电影制作方有权要求电影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情节严重,制作方可以终止与该电影院的合作,停发影片后续密钥,禁止该电影院放映相关影片。

此外,“偷票房”还涉嫌偷税漏税,若查实电影院存在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电影院的行为若涉嫌合同诈骗罪、逃税罪等犯罪行为,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