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交易,购房无忧
对老百姓而言,买卖房屋是人生大事,每个环节都要慎之又慎!在房屋买卖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以及合同解除等各个环节,都应秉持诚实信用的态度。那么,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有哪些法律风险要注意?产生法律纠纷该如何处理?一起通过3个案例,了解房屋交易的相关法律知识。 房主委托中介卖房以“服务不达标”拒付佣金 法院:房屋卖出是目的,房主应依法履约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通过中介成功售房后,房主竟以“推广不够给力”“成交和推广无关”为由拒付佣金。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管家代理售房”纠纷,判决房主应支付中介佣金。 委托售卖房屋: A公司是一家房产行销代理公司,公司创立“管家代理出售”模式,接受业主委托进行房屋全权策划营销推广,并向其他中介机构营销推广。如果交易成功,公司可以获得佣金。 2020年5月,刘女士将名下位于厦门某小区房产挂牌出售,但3年来一直未能售出。2023年10月19日,刘女士找到A公司,并签订《管家代理出售协议》。 协议中约定,刘女士全权委托A公司负责房屋出售营销策划推广,营销策划推广费用由A公司自行承担,委托期限为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2月15日,委托期限内房屋成功售出,则视为A公司完成任务,刘女士需向A公司支付服务佣金,并规定若2023年11月6日前成交,服务佣金为成交价的2%;刘女士收到购房定金时支付50%佣金,收到购房尾款时支付剩余50%。 同时,协议也对刘女士有所限制,在委托期限内,刘女士不能跳过A公司私自与其他中介公司或个人签订售房协议,若刘女士私自将房产出售给其他中介公司或个人,则刘女士也应向A公司支付服务佣金。协议还特别约定A公司所提供的服务量化,房产委托挂牌不低于30家房产中介公司,地推中介门店不低于50个门店,组织经纪人微信推荐不低于500人次。 卖出拒付佣金: 协议签订后,A公司根据房屋具体情况策划不同文案,并组织大量其他中介公司进行宣传推广,刘女士于2023年11月1日顺利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买受人陈某成交,成交总价750万元。后买受人陈某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也完成过户。但此时,刘女士拒绝向A公司支付佣金。于是,A公司将刘女士诉至海沧法院,要求刘女士支付佣金15万元。 刘女士辩称,A公司并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未达到“房产委托挂牌不低于30家房产中介公司,地推中介门店不低于50个门店,组织经纪人微信推荐不低于500人次”的服务量化要求;房屋的出售,与A公司的推广没有任何关系,系买家通过某平台房源记录找到其他中介公司与其签约,A公司并未参与交易的任何一个环节,既未引进意向购买的客户,也未参与谈判、带看过程,对其与买家达成签约的结果,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故其不应支付佣金。 法院审理: 房屋已售出 房主应支付中介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女士与A公司签订的《管家代理出售协议》,A公司为刘女士提供房屋出售营销策划推广服务,系以向其他中介机构营销推广的方式促成交易。 A公司自2023年10月19日接受委托起,即根据房屋具体情况策划不同文案,并通过大量其他中介公司进行推广宣传,房屋在委托期限内顺利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买受人成交,与刘女士主张的自2020年5月开始挂牌出售、却长期未能成交的情形形成鲜明对比,足以说明A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在促成交易上卓有成效。 双方约定委托期限内将房屋售出,即视为A公司完成委托任务、达成收取佣金之条件。协议虽特别约定推广量,但合同缔约目的是为了房屋尽快售出,而房屋在量化服务达标前既已成功出售,量化服务后续已无继续实施之必要。 刘女士以A公司履约不达标、房屋售出与中介服务没有因果关系等为由拒绝支付中介费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刘女士向A公司支付佣金15万元。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应支付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在此案件中,刘女士与A公司签订《管家代理出售协议》,A公司为刘女士提供房屋出售营销策划推广服务,其承担的义务与面临的风险等均远高于通常的仅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直接提供缔约媒介服务的中介模式。鉴于此,双方约定委托期限内促成房屋成功售出即视为A公司完成委托任务、达成收取佣金之条件。A公司已在约定委托期限内促成房屋成功售出,故刘女士应按照《管家代理出售协议》约定向A公司支付佣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