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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车企广告陷“抄袭套娃”争议 法律责任如何厘清?

2022-05-26 16:43:2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热点回顾④

5月22日,制作视频的广告代理公司发声明就该事件向各方道歉,称由于其服务团队版权意识淡薄,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北大满哥”的文案对涉事相关方带来了不便。

疑问:知名车企、某明星可否向代理公司要求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

魏垂进律师:该事件由代理公司拍摄的视频文案涉嫌抄袭而起,该事件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知名车企公司与广告代理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知名车企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追究代理公司的违约责任。

某明星作为视频的表演者,因此事件受到影响,可以依据其与知名车企的合同或者广告公司的合同,要求违约赔偿。不仅如此,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某明星还可以向广告公司或车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热点回顾⑤

“北大满哥”在视频中称借用曾国藩的一句话,“花未全开月未圆,半山微醉尽余欢。何须多虑盈亏事,终归小满胜万全。”事件发酵后,有网友到“北大满哥”视频下方指责其文案中的这句话是曾国藩写给弟弟曾国荃信中的一句诗词。而后,网友再次往前追溯,又考证到其实是北宋蔡襄写的。

疑问:如何合理引用文案才不构成侵权?

律师解答

魏垂进律师:在创作时,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涉及到著作权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引用他人作品进行创作,是公民在创作中常用的手法。法律允许公民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评论某部作品等目的,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引用时应注意,做到尊重原创、注明出处、做好引用规范,不能任意篡改和歪曲他人作品的原意。

热点回顾⑥

5月22日下午,视频中出镜的某明星在官方后援会APP发文称“百分百尊重原创,并对广告团队在创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对‘北大满哥’造成的困扰深表遗憾,车企和广告公司现正认真处理中”。

疑问:代言人在广告知识产权侵权案中如何做方可豁免责任?

律师解答

魏垂进律师:明星以代言人身份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一般不涉及知识产权侵权。

我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广告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广告法》涉及代言人责任的领域主要在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如案例中代言人只是按照厂商提供广告文案使用了侵权作品,其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作为代言人,明星应审查广告文案,审查的范围包括样稿、样片、脚本的内容是不是违法,文案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同时,应对所代言企业及代言商品或服务予以跟踪关注,如代言企业出现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代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及时核实评估后,视情节采取解除代言合同、发表个人声明等补救措施,才能豁免责任。此事件中,某明星在发现抄袭问题后及时删除了个人抖音账号上的侵权视频,就是履行的补救义务。

根据《民法典》《著作权法》和《广告法》的规定,多数情况下,代言人无需对广告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承担责任。然而,如果代言人不做好代言前的合规程序,就容易代言到翻车的品牌。此外,知识产权侵权有时可以免责,但如果发生品牌欺诈或者产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起诉的,代言人就没那么容易免责了。

律师提醒

尊重原创、尊重知识产权,应成为全社会共识。知名车企广告涉嫌抄袭事件的影响将不会因一句道歉就消除。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大众的想象力、创造力,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是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大品牌更要珍惜和尊重知识产权。依靠“抄袭”方式做营销,不但不能起到品牌宣传的效果,反而影响品牌形象,起到反作用。

(本报记者 林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