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立法弘扬社会正气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1日讯 日前,公安部网站发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了界定,规定了一系列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权益保护条款,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应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应当给予就学、升学照顾;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中国文明网) 见义勇为,惩恶扬善,弘扬社会正气,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长期以来,广大见义勇为人员面对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灾难事故时,临危而不惧,挺身而出,匡扶了正义。然而,一些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受伤或致残后,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生活困难,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时有发生。 自1991年我国首部激励见义勇为的地方规章《青岛市表彰见义勇为公民的规定》出台以来,全国各地陆陆续续颁布了众多与见义勇为相关的制度、法规,但始终没有国家层面上统一的立法。各地对见义勇为界定不一、奖励标准不明确、保障措施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普遍存在,尤其是仅侧重于“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没有建立系统、可靠的保障体系。如此,既不利于保障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又不利于弘扬见义勇为美德。 眼下,对见义勇为进行国家层面的立法正当时,合国情、顺民意、得民心。义举本身就有风险,见义勇为人员伤残甚至牺牲时有发生,以立法的形式为见义勇为提供坚强后盾,进行全面托底,褒奖见义勇为人员,消除“做好事有风险”的担忧,让见义勇为人员得到最大程度的鼓励,形成良好导向作用,激励更多的人见义想为、敢为、勇为,扭转社会风气,使道德风尚进入良性循环。同时,也为政府部门认定见义勇为、优待见义勇为人员提供遵循,为司法机关处理相关矛盾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护身”每一个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每一个助人为善的初衷与行动,形成“善有善报”良好社会氛围,定能激励越来越多的人伸出援手,救人于危难,让社会充满温情与善意。 (魏正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