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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受到威胁 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2017-03-03 10:11:1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3日讯   生活中,总是充满各种未知的危险,太过轻狂、疏于谨慎等,都有可能让平安与你擦肩而过。如果你是在工作时遭遇危险受到伤害,请记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益。日前,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就审理了两起事故赔偿案件。

案例①

雇工失足坠地受伤

起诉雇主要求赔偿

法院:雇主未尽保障安全施工义务

应承担70%的责任

2016年2月,刘某云受雇主刘某平所托在房屋内提供劳务。当月22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刘某云站在二楼电梯井边接工友从对面递过来的材料,由于身体往电梯井前倾太多,导致重心不稳,从二楼摔至一楼地面。受伤后,刘某云被送至厦门市海沧医院急诊治疗,后转送至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2天,于2016年3月15日出院。经诊断,刘某云的伤情为开放性颅内损伤及双侧额叶脑挫伤等身体多处挫伤出血、骨折。2016年4月26日,刘某云入住医院治疗,至2016年5月7日出院,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刘某云损伤后的后遗症,评定为十级伤残、十级伤残。

事后,刘某云一纸诉状将雇主刘某平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8388.13元。

审理与说法:

海沧区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针对刘某云与刘某平的过错进行了综合衡量,认为刘某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明知电梯井没遮挡存在危险,却往电梯井前倾递送东西,是对自身安全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而刘某平作为木作工程承揽方,负有保障安全施工的义务,过错责任相对更大。因此,刘某云应对损害后果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刘某平应对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平支付刘某云赔偿款61296.97元。

案例②

作业时雇工意外坠亡

家属状告雇主及屋主

法院:雇工有一定过失 需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黄某雇请张某伦为林某修建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垵村西片407号六层楼房。2014年1月25日,张某伦被人发现摔死在该楼房的电梯井底。后张某伦父母将施工队负责人黄某及屋主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36578元。2014年3月26日,张某伦父母与林某达成和解协议,由林某一次性支付12万元给张某伦父母,随即撤销对林某的起诉。

审理与说法: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伦在雇佣劳动中死亡,导致其死亡后果的有两个原因,其一是作为雇主的黄某的安全防护责任问题,黄某作为雇主,应当首先做好其雇员张某伦的工作环境,不仅包括外架,而且包含相应的通道的安全防范义务,故应对因此而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以40%为宜。其二,张某伦作为成年人,因疏忽大意,导致其自身受到伤害,存有一定过失,应对损害结果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认为以20%为宜。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支付张某伦赔偿金177631元。

法官提醒

生命是美好的,也是脆弱的。稍有不慎就可能从此与亲人朋友天各一方。固然在事故发生后,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得到应有的补偿,但如果可以,我们为什么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呢?哪怕再小心一点,再谨慎一点,都可能将事故扼杀于摇篮中。

(本报记者 余凌云 实习生 张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