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好离婚协议后 子女抚养权能否变更
2017-05-15 09:28: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调解提醒: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 可另行向法院起诉 经调解,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关于变更抚养权和抚养费的协议。双方同意,变更婚生男孩小智的抚养权至阿亮名下,阿亮同意自行承担小智的抚养费用,也同意前妻阿丽随时探视小智,不对她的探视行为做任何阻止和干扰。 本案中,双方达成协议由享有抚养权一方全部承担抚养费,但实践中,尽管双方约定了抚养费的承担,当如果子女在生活发生重大变故时,仍然可以另行起诉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则需具备上述几个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之一。 这是因为,这个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陈金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