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讨要征地补偿款 被拒后状告父亲胜诉
法院:家庭成员因上学迁出户口,并未丧失拥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5日讯 女儿因求学之需将户口迁出,是否有权享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同等的征地补偿款?答案是肯定的。 日前,霞浦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父女对簿公堂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女儿——原告王某取得与其他家庭成员同等的征地补偿款35750元及“征十留一”土地出让款55000元。该笔款项由发放单位霞浦县某村委会及该村理事会直接支付给王某。 女儿状告父亲 依法讨要征地补偿款 王某某与王某系父女关系,同系霞浦县某村第九村民小组的村民。因家庭所承包的责任田被政府征收,王某多次要求其父王某某支付其应得的个人份额款项,但均遭拒绝,理由是“户口已经迁出”。为此,王某诉至霞浦县法院,主张要求父亲王某某支付其依法该享有的征地补偿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以王某某为户主(家庭成员4人:王某某夫妻、儿子及女儿王某)承包了2.2亩责任田。2015年,霞浦县政府开始征收该村集体土地,其责任田也在征收范围内。 2016年,该村委会与户主王某某签订了“解除《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书”,征收以王某某为户主承包的2.2亩田地。根据被征收的田地亩数和补偿标准,王某某户4人可领取土地补偿款14.3万元和“征十留一”土地转让款44万元,其中“征十留一”土地转让款分两期支付,每期支付22万元。 征地补偿款及“征十留一”土地出让款均确定在王某某名下,但王某某拒绝支付给王某主张的个人份额款项。无奈之下,王某将父亲王某某告上法庭,讨要其应得的征地补偿款。 户口上学迁出 补偿份额原告仍享有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户口因上学需要迁出王某某家庭,但其拥有该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并未丧失,仍有权利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王某某以该村第九村民小组决定的“凡户籍不在村的、出嫁的不予进行分配”理由,认为王某主张的份额应收归集体所有,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在此之前,王某某已领取土地补偿款家庭其他3人的份额。另一人的份额经王某申请,已经由法院予以裁定查封,其中在该村委会账户查封35750元、村理事会账户查封5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判决王某某名下的属于王某的征地补偿款35750元及“征十留一”土地出让款55000元已经被法院查封,王某某不得领取。属于王某的份额征地补偿款及“征十留一”土地出让款,可由该村委会及村理事会直接支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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