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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牵线代理买生猪 货款迟迟不见谁来还

2017-08-02 09:38:5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承运人应承担买受人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2011年2月10日交易时,系由缪某与陈某就生猪的体重、数量、体型、价格等具体细节进行沟通。交易时,无论是杨某生还是缪某均未向陈某告知所谓实际买受人,陈某也不知道有其他实际买受人。基于这两点,缪某的上述行为足以让陈某相信或有理由相信缪某在本案中不仅是承运人,而且是以个人名义购买生猪。故相对于陈某,缪某应承担买受人责任。

而杨某生作为中介人,明知有其他实际买受人,交易时却未向陈某告知实际买受人,也未向缪某说明陈某不知实际买受人,对本案纠纷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与缪某共同承担返还售猪款的连带义务。另外,杨某生主张本案诉讼时效已超过,但2011年8月后陈某每年均有向杨某生和缪某主张权利而使诉讼时效多次中断并重新计算,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没有超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判决缪某与杨某生共同偿还陈某售猪款18462元。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吴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