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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帮助邮寄销售假烟 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

2018-02-01 09:59: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31日讯   李某某是一名快递员,利用自己熟悉快递行业的人缘优势,帮助售假人员邮寄销售假烟。经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部分人员依法被提起公诉。近日,涉案的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冯某某分别被仓山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判处七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高额罚金。部分被告人不服上诉后仍维持原判。

2016年,李某某结识了福建云霄籍的售卖假烟人员“张强”(外号)后,商定由“张强”等人通过网络联系假烟买家,并安排人员开车将欲贩卖的假烟运至福州,由李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接货后,再借助其熟悉快递行业的人缘优势,按照“张强”等人的要求将所接收的假烟通过不同快递的公司分散邮寄,销售给全国各地的买家,从中收取高额的好处费。

在随后的几个月内,李某某让其女朋友冯某某也参与其中帮助接货和统计发货,再通过其熟悉的福州十几家快递点分散邮寄假烟。后陆续有假烟在湖南、上海、云南等地被查获,大多数快递点在被发现有假烟后立即停止继续为李某某邮递,但仍有个别快递点出于牟利目的继续为李某某邮递。

2016年8月的一天,李某某和冯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接收到一车假烟后,在运回其租赁仓库的途中被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抓获。稽查人员当场查获市价达105万多元的品牌假烟3000余条。随后,烟草稽查人员顺藤摸瓜,将负责运送假烟到福州的司机张某某和积极帮忙邮递假烟的快递从业人员谢某某等数人抓获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经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某某、冯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以非法经营罪对谢某某提起公诉,指控意见均得到法院的支持。

检察官释法:

烟草制品是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销售、运输、邮递假烟或者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可能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不同罪名,在刑事处理的时候,应选择刑罚最重的一种罪名来定性。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邮寄也有严格规定,快递从业人员如果明知别人违规邮递假烟或者烟草制品仍帮忙邮寄,就可能触犯刑律,应引以为戒。

相关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