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知识问答
●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什么性质的组织? 《人民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设在哪一级组织?如何设置组成人员? 《人民调解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产生?任期几年?人民调解员由谁担任?哪一个部门负责培训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人民调解委员的工作经费如何解决? 《人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人民调解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