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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享受集体合同待遇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2018-02-14 09:39:22 来源:福建法治报

乔师傅:2017年3月,我和我们同村的5名农民工到一家模具公司上班,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2300元。两个星期前,公司工会代表员工与厂里签订了集体合同,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中规定:员工的工资每月不得低于2800元。我们得知后,要求公司将我们的工资增加到2800元,却遭到公司的拒绝。他们说,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不得随意更改,要增加工资只有等到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续签合同时才可以。

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公司不让我们享受集体合同待遇咋办?

陈国旺(松溪县人民法院法官):乔师傅,您好!公司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不得随意更改为由,拒绝您和另外几名农民工增资到2800元,使你们不能享受集体合同待遇,这一做法是没有根据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高于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这在《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中是有明确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当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应当按集体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执行。

据此,您们有权要求增加工资至2800元。如果公司继续拒绝,你们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