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新华字典”之名
近似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涉案商标“新华字典”,经过商务印书馆的使用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应该得到法律保护。但是,华语出版社认为,将“新华字典”作为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将会破坏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损害知识的传播。 法院认为,“新华字典”作为商标,其商誉亦与其内容紧密相连,商务印书馆作为“新华字典”未注册商标持有人不仅享有权利,更承担了《商标法》意义上商标持有人对其提供商品质量的保障义务,及与其驰名商标美誉度相称的传播正确汉语言文字知识的社会责任。“新华字典”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会破坏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损害知识的传播。 也就是说,将“新华字典”作为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仅是对之前商务印书馆在经营“新华字典”辞书商品中所产生的商誉给予保护,更是通过商标授予的方式使其承担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业内人士分析,《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权本身即为对商标独占使用的权利,这种独占使用针对的是商标本身,而非商标所附着的商品。即便给予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给予的仅为独占使用“新华字典”商标的权利而非出版相关辞书的专有权,不会因此直接造成辞书行业所谓的垄断。如果商务印书馆的实际经营行为构成了垄断并符合法律所禁止实施的行为,相关市场竞争主体可以依据前述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此外,《新华字典》的配色可以说是“经典色”,给消费者留下了深刻印象。细心的消费者会发现,《新华字典》(第11版)使用的装潢是对与其功能性无关的构成要素作了独特的排列组合,形成了能够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整体形象。 商务印书馆发现华语出版社擅自生产和销售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例如:实用《新华字典》(全新版)、实用《新华字典》(修订本)、学生《新华字典》(双色全新版)、学生《新华字典》(全新大字本)、小学生《新华字典》(全新版)、学生《新华字典》(精编本)等,而且,华语出版社的部分字典与商务印书馆在先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特有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 华语出版社则表示,商务印书馆涉案《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有装潢”,不会使购买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商务印书馆涉案《新华字典》(第11版)装潢设计不具有显著特征及独创性。华语出版社早在2006年开始出版的系列图书即采用了上下双色的装潢设计,华语出版社涉案《新华字典》与其系一脉相承,并未抄袭商务印书馆涉案《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设计。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商务印书馆长期的宣传和经营,公众能够将上述装潢的整体形象与《新华字典》(第11版)的商品来源联系起来。《新华字典》的装潢所体现的文字、图案及其排列组合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特有性。华语出版社在与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同的辞典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装潢设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华语出版社因擅自使用《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李万祥 来源:经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