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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健身遇上的维权事

2018-03-15 09:16:1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5日讯   俗话说,过年胖三斤。年后,很多爱美女士不免开始担心夏天还能不能美美地穿衣服了。于是,很多人打算去健身房锻炼身体。但是,健身由于其行业特点,目前普遍采用会员制、预付卡的消费模式,例如次卡、月卡、年卡等,消费者要事先充值,才能进行消费。会员制、预付卡的消费模式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引发的消费纠纷也颇多。大家遇到类似纠纷,又该如何维权呢?

案例①

办了会员卡 遭遇退卡难

去年3月,莆田市民林小姐在一家健身房花1800元办了一张健身卡。但是4月,林小姐被其所在单位派往外地工作,健身计划无法进行。为此,她要求办理退卡手续,退还余额,但遭到对方拒绝,理由是合同中明确规定“会员不得退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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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健身房提供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会员不得退卡的规定”不公平也不合理,这样的规定显然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因此依法无效。第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已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由此可见,林小姐主张退卡于法有据,健身房应当予以办理。

案例②

物品被盗走 会所拒负责

今年1月,莆田市民罗先生到一家已办卡的健身会所锻炼,当时他刚买的价值18000元的手表放在会所提供的自动存包柜内。等罗先生锻炼结束后去取物时,发现自己的手表已经不翼而飞。经查,原来是自动存包柜的锁出了问题,导致物品被盗。当罗先生要求健身会所赔偿时,遭到了对方的拒绝,理由是,此项服务是会所免费提供,且会所已经在醒目位置用告示声明“物品丢失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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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罗先生按照会所要求,将其物品存放在会所的储物柜内,无论会所收费与否,都已构成保管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中,会所并非是单纯的无偿保管,罗先生办理会员缴费是针对整个服务,包括寄存也是会所的服务之一。退一万步说,就算是无偿保管,会所也存在着重大过失,即没有对锁进行检查及锁出问题的情况下仍然未加以维修、更换、提醒。

综上,会所必须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