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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诉请离婚被驳回 再次起诉仍未获支持

2018-03-26 10:06:0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第二次起诉离婚不应一律判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6日讯   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通常会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夫妻关系确已破裂而判决不准离婚,并对离婚态度坚决的当事人解释让其等下次起诉,而当事人也普遍认为第二次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古田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一起这样的离婚案件时有着自己的观点:第二次起诉离婚,不应一律判决离婚。

前不久,古田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案件,谢某(女)与陈某于2001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2日生育长女小琪,2011年2月28日生育次女小美,2016年10月2日生育长子小涛。谢某于2016年9月9日起诉离婚,被该院驳回。2017年5月18日,其夫妻共同购置房产一套。2017年9月1日,谢某以陈某与其他女性长期有不正当往来、夫妻已分居为由,再次起诉离婚。

陈某则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妻谢某是误听他人言语,而怀疑其与其他女性有不当往来,事实上没有。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家5口至今都居住、生活于此房屋中。

古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离婚,但经审核,其夫妻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两个子女,于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又生育一子,且在判决不准离婚后还共同购置房产,其夫妻及子女至今一起共同居住在该房屋中。从以上种种情节可认定,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再次判决不准离婚。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审理离婚案件要审慎  法官应综合分析评判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法院作为能裁断维系或解除婚姻关系的最后一道关口,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更审慎。

没有法律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必须判离,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如果起诉离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据相关证据来证实,要承担法院再次不准予离婚的后果。因此,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应准备好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充分准备,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此时,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在双方缺乏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官要依靠法官丰富的审判经验、生活经历、人生阅历等,通过双方的陈述、生活细节,乃至于表情、语气、态度等种种情节,综合分析评判,对夫妻感情这一抽象的内心感受进行比较准确的判断,而不能够将第二次起诉离婚看作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一律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