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酒驾后发生车祸 伤者起诉14名关系人索赔
法院:厘清责任摊清赔偿款 面对诸多被告,周宁县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虽然归陈亦所有,但该车用于其儿子兰某经营的某汽车租赁服务部,并非不正当使用。而该汽车租赁服务部将性能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租给具有驾驶资质的雷某使用,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使陈亦与该汽车租赁服务部将非运营车辆用于租赁使用,未向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存在过错,但该过错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也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雷某在应知许某无有效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将租来的车辆私自交由许某保管使用,并发生事故,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许某在向雷某取得该车后,亦为该车的管理人。其在没有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的情况下,车辆被没有驾驶资质的陈嘉驾驶使用并发生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而陈嘉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违规超员驾驶机动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亦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本案车辆投保时为家庭自用车,虽出租给雷某,但使用性质还是属于个人使用,并没有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保险公司以该车改变运营性质未通知保险人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酒驾、无证、逃逸等作为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仍需尽到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三者险投保单上的投保人一栏中的签名不是陈亦本人的签名,免责条款上也无陈亦签名确认,保险公司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告知义务,因此需承担商业三者险责任。 对于叶某、张某等8名同车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上述8人与陈嘉一同喝酒、出行,由此产生了相互照顾、保障彼此安全和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而他们明知陈嘉酒后驾车,不但没有劝阻,反而共同乘坐该车,纵容该违法行为发生,因此应承担相关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黄某120000元,并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474000元;陈嘉赔偿黄某3441.2元(已扣除陈嘉先行赔付的10000元),雷某、许某赔偿686.33元,叶某等8人各自赔偿141.58元。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周华长 彭雨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