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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自制商品问题调查

2018-04-25 09:53:10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公益打假受法律保护

记者: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些买家发现一些网店出售的自制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后仍然会购买,之后以各种理由要求退货或者向店家索赔。有些网店卖家将此类行为称作“碰瓷”,也比作线下的“职业打假”。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一方面提高了制假售假的成本,另一方面让其他消费者免于遭受同样的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打假人“拿一加三倍”的惩罚赔偿不是不当得利,这是有法律保护依据的。

郑宁:客观地讲,“职业打假人”的维权并非没有积极意义,出于公益的“职业打假人”以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产品质量和消费领域的立法和执法。然而,一旦打假者蜕变为单纯营利的角色,滥用权利,就产生了很多问题,严重的甚至构成违法犯罪,其消极影响超过了积极影响。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的答复意见》称,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合法卖家可寻求保护

记者:有不少出售自制产品的网店遇到过故意索赔的买家,但很多时候为了店铺声誉就此妥协,尽快赔偿解决问题。

郑宁:网店卖家应了解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抗不合理的索赔要求。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按照相关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卖家应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寻求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的帮助。

刘俊海:对这一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卖家确有失信违约行为,那么就无从谈卖家维权的事情。如卖家在网上销售自己种植的食用农产品,也要严格遵守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的规定,杜绝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食品安全、无毒、无害,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若商家与消费者发生纠纷,要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诉诸人民法院。

记者:就像刚才说的,出售自制产品的卖家,应按相关规定保障自己生产的产品无质量问题,保障消费者安全。同时,对于故意索赔买家的行为,应如何规范?

郑宁:对于“打假人”应区别情况对待,通过合理配置利益机制、行政机关的裁量执法、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对其行为加以规范。对于那些纯公益性的“职业打假人”,可以引导其成为消费者协会的合作伙伴,共同推动消费者保护法治的进步;对于那些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人”,则不应支持,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刘俊海:疑假买假者要学会依法、理性、科学、文明维权,不要把维权行为变成侵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包括损害商业信誉罪。例如,倘若买假者向法院提起天价索赔的巨额请求,但未获法院支持,则消费者预付的巨额案件受理费亦由原告自己承担。不过,我认为,只要疑假买假打假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准确定位法律角色,严格恪守法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与肯定。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更希望经营者慎独自律,见贤思齐,自觉告别制假售假、坑蒙拐骗的失信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终极目的不是赔偿,而是防患于未然。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