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搜索引擎竞价排名背后有哪些门道?

2018-05-15 09:46: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竞价排名对受众不公平

李静认为,拥有信息资源的搜索引擎与企业的推广需求是弥合的。不过,竞价排名还有第三个主体,即受众以及运行环境。

李静认为,企业的推广面向受众,而受众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方,因此竞价排名对于受众来说其实是不公平的。而且,竞价排名的运行环境必须基于良好的市场运行状态,一些被市场所淘汰的企业不应该允许存在于竞价排名中,如果搜索引擎守不好这个入口,必然会被竞价排名反噬。值得注意的是,竞价排名易生成马太效应,市场竞争力强、宣传资金充足的公司更容易在价格战中获胜,信息资源的倾斜也会越来越严重。

北京某高校学生张天对记者说:“我个人觉得竞价排名很坑,虽然没有被骗过,但有时候搜一些药名或者和就医相关的信息时,会看到许多广告,尤其是一些小诊所的广告。这些信息大多数没有参考价值,不仅搜索无果,还浪费了很多时间,一不小心就可能上当。”

张天告诉记者,现在,他在搜索引擎上搜索资料时,一般直接从后面看,因为前面几条基本上都是广告。他对这种现象很无奈,但没有办法,“不过,我注意到,广告下面都是有标志的,看的时候需要多加注意,防止被骗”。

(法制日报)

亟须严管

竞价排名网络广告模式

怎样看待竞价排名

记者:如今,不少人在使用搜索引擎时发现,在搜索结果页面,排在最前面的可能并不是他们想获取的信息,而是一些广告。对于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出现的这种问题,应如何看待?

刘俊海(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竞价排名本身就是广告,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和载体推出的、受众面更广的广告,而且是虚假广告一旦出现则危害更严重的一类广告。

竞价排名等模式带来的广告收入是搜索引擎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让其自律并不容易。网络虚假广告将严重损害用户对搜索引擎的信任,一旦有更多选择,用户将会大量流失。要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站得住脚,自我净化、构筑消费者友好的网络环境将是搜索引擎公司的必由之路。

郑宁(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竞价排名也称为付费搜索,是互联网搜索平台采取的一种商业模式。2016年6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不过,受网信办的法定权限所限,上述规定没有对“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和“商业广告信息服务”这两个概念作进一步的区分和解释,付费搜索的属性仍然不确定。2016年7月4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付费搜索的互联网广告性质。

冯丙奇(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教授):竞价排名有违营销传播伦理。

是否侵害消费者权益

记者:目前,不少搜索引擎都采用了竞价排名模式,但竞价排名一直处于争议之中。对于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模式,是否应进行规范?

冯丙奇:绝对需要规范。因为这种行为会对消费者产生程度不同的损害,有时可能是生命或严重财产的损失。而公众的损失是社会应当给予明确保护与保障的。

郑宁:有必要规范。因为上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与我国《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相悖。

如何规范网络广告

记者:从刚才谈到的情况看,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互联网广告有了不少规定,但具体到竞价排名这种模式而言,如何让相关法律法规落地?怎样规范这种广告模式?

郑宁:互联网企业应健全广告审核机制,行政主管机关也要加大执法力度。同时,还需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完善公众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另外,网友要提高警惕,即使对于出现在搜索引擎第一条并且标注官网的网站,也要交叉验证一下,确认无误后再进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保存证据,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冯丙奇:互联网相关主管机构应当基于已经产生明显社会影响的偏颇检索结果导致不良或恶性结果,探讨并出台明确具体的信息检索法案,为消费者提供明确的追诉依据。这种保护机制属于外在保护机制。此外,对于网友来说,应当强化培养“检索素养”。所谓检索素养,就是基于个人与间接检索经验产生的对检索现象的综合认知。这种素养的具体组成成分比较广泛。这种素养会形成自我保护层,发挥必要程度的自我保护。检索素养的保护属于内在保护机制。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