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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我爸是我爸”事件真相调查

2018-06-07 10:18: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与法同行:公证继承关系是严肃的法律话题

近日,江苏淮安男子继承父亲公积金被要求证明父子关系一事引发热议。此事件中,有关部门要求的证明是否具备合理合法性?又该如何正确看待这一事件?对此,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公证继承关系关乎财产权益确认

“这起公证典型案例涉及继承法律关系,关乎重大财产权益的确认。”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蔡道通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所谓“奇葩”,不过是思维角度和站位立场不同,而导致的理解认识上的模糊。证明“我爸是我爸”看似荒唐,但在具体法律关系确认中,如淮安这起引发舆论热议的继承公证办理过程中,却是一个严肃的话题。

不管是钱先生眼中的“我爸是我爸”证明,还是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及公证机构眼中的“你爸是你爸”证明,实质上都是钱先生与已故父亲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进一步的继承关系的证明,这是钱先生有权提取公积金的权利渊源和基础。

作为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继承权确认机构的公证处要求提供该证明,无可厚非。“钱先生本人户口与已故父亲不在一个户口簿上,公证机构慎之又慎法所应当。”蔡道通认为,“你爸是你爸”不等于你爸的财产就是你的财产。

蔡道通解释说,以“你爸是你爸”为核心的有关被继承人的全面的亲属关系证明,背后隐藏的是复杂的继承法律关系以及下一步继承人预期的财产权益。公证机构要求继承人提供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不仅是保障被继承人传承财产,而且是保护所有继承人的继承权及财产权。

据了解,在目前的社会诚信环境下,因隐瞒其他继承人、意欲独吞被继承人财产而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人和事屡见不鲜。蔡道通认为,部分媒体和公众在事实不清楚、不了解事关利害的情况下,乱挥舆论大棒,认为公证机构是在“甩锅”,其实损害的是法治的权威,也是在为自己权利将来受侵害埋下隐患。

继承公积金缘何须证明身份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认为,公积金有其特殊的性质。依据我国《继承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合法的,具备法律依据。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对记者说,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都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在发放公积金时,公积金管理部门就需核实比如公积金所属人的配偶及父母是否健在、该申请人是否还有其他兄弟姐妹等情况。要求提供证明,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并且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用户和公众负责。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继承人可以去该公积金账户里提取存款余额。但是对于管理部门而言,需保证申请人的情况属实,避免冒领。因此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是合法合理的。”孟强对记者说。

尽管提供证明材料必不可少,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应该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孟强认为,就目前情况而言,“证明父子关系”属于技术上的问题,“对于申请人情况的查询和核实,可以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系统合作,在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联网查询,最好能够一键完成”。

针对该事件中“街道、社区等单位均表示已停办这些证明”的情况,杨建顺认为,这是便民政策的体现。“这是政府长期以来推进‘简政放权’政策的体现。中间之所以存在停办的空缺,是因为政府部门在转型过渡时期没有做好相应衔接工作。政府部门需要尽快予以健全和改革,可以采取一些过渡时期的措施。”杨建顺说。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