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办错仍旧采伐 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陈先生:2015年11月,我朋友向他人购买了清流县长校镇河排村“大科里”山场19亩的林木进行采伐。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我朋友发现该山场的林权证办错,办到了边上他人山场上。但为了及时采伐,我朋友还是用该林权证申请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后雇佣工人砍伐。案发后,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清流县长校镇河排村“大科里”山场被滥伐面积18 亩,被滥伐的林木773 株,共计立木材积103. 6953 立方米。请问,我朋友这样的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解答: 刘珍(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先生,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有关具体数量标准的意见》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株为起点。 您朋友涉嫌滥伐林木罪,且共计砍伐了103. 6953 立方米的树木,属“数量巨大”,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希望您的朋友引以为戒,在今后的林木生产经营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好《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严格按照许可证批准采伐的范围、数量、树种进行采伐。 (本报记者 黄丽青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