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呗使用不当 可能构成犯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6日讯 随着线上支付平台的发展,出现了多种多样的第三方支付方式,如支付宝的花呗,其功能与传统支付手段相似,又因其便利性得以在广大网民中推广,但也出现了与之相关的网络犯罪。平潭检察官通过以下案件提醒广大市民,线上支付平台引发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取财应有道,违反法律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何为“花呗”? 蚂蚁花呗是蚂蚁金服推出的一款消费信贷产品,提供在线消费金融服务,申请开通后,服务商基于对用户的风险评估而授予500-50000元不等的信用额度。用户在消费时,可以预支蚂蚁花呗的额度,享受“先消费,后付款”的购物体验。 随后,花呗还推出了分期功能,消费者可以分多个月进行还款。由此可见,其业务功能与信用卡十分相似,基本具备了信用贷款、分期付款、结算功能等。但是花呗不能进行取现,且截至目前,花呗还未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不能作为一种资信凭证。 案例一: 采取虚假交易 帮人花呗套现 2015年,杜某与其同伙通过其掌控的淘宝店,采取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他人从花呗套现,并向套现者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套现者向杜某的淘宝店申请退款后,杜某便将扣除了手续费的金额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套现者。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任何真实的货物流通。杜某与其同伙利用多家网上店铺,在全国范围内串通多名电商用户虚构交易共计2500余笔,从花呗套现共计470余万元,从中收取手续费共计40余万元。 去年年底,法院宣判该案,杜某某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这也是全国首例因为利用花呗进行非法套现而入刑的案件。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那么,采取虚假交易的方式进行花呗套现,从而获得一定手续费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指出:支付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很明显,杜某的行为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二: 宣称可花呗套现 实则为骗取钱财 2017年初,杨某通过微信对外宣称可以帮他人线上(支付宝“花呗”)套现。同年3月10日,被害人林某添加了杨某的联系方式,找其套现。随后,杨某发送了二维码及淘宝链接给林某,让林某使用花呗支付,并承诺支付完成后马上将扣除手续费的现金转账给林某。但是在林某支付了1580元后,杨某立即切断了联系,并将收到的钱据为己有。之后,又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多人财物,共计2万余元。 经审理,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花呗套现为幌子骗取套现人的财物,构成诈骗罪。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花呗套现为幌子骗取套现人的财物,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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