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屡教不改的代价

2018-07-17 09:23:1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件②

打架斗殴“一口气” 寻衅滋事“四进宫”

2017年8月2日凌晨,张某杭、肖某威、赖某炀(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龙岩市永定区某KTV迪吧唱歌。其间,张某杭与同在该KTV消费的阮某忠(另案处理)因跳舞事宜发生纠纷并打架。张某杭打电话联系了范某馨,范某馨从外面赶到现场后与阮某忠方发生冲突,随范某馨一起的黄某龙(另案处理)用脚将阮某忠踢倒在地并用脚踢打,范某馨与张某杭等人亦用脚踢打阮某忠,后范某馨又用垃圾桶砸、用拳脚打阮某忠,还一起殴打了赖某华。

经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杭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阮某忠、赖某华、赖某炀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7年10月18日,范某馨到龙岩市公安局凤城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范某馨2009年6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12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2月2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于2016年9月30日刑满释放。

日前,永定区法院审理认为,范某馨伙同他人为发泄情绪,借故生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范某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范某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法官说法: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李汉臣 郭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