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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失职致儿童伤亡应承担刑事责任

2018-08-08 09:53:40 来源:福建法治报

完善立法强化未成年人保护

记者梳理发现,针对社会机构工作人员因疏忽导致幼童闷死于车内事件,司法机关一般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针对父母等监护人因疏忽导致严重后果的,确实少有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在前述发生于阿瓦提县的幼童闷死于车内事件中,幼童母亲就被判无罪。当时,幼童的母亲王女士开车带女儿去给在建筑工地干活的丈夫送午饭。到了建筑工地后,因建筑工地上尘土飞扬,王女士将女儿留在车内后座,哄孩子睡着,自己锁好车门,提着饭盒去找丈夫。等丈夫吃完午饭、收拾停当后,王女士忽然想到孩子独自放在车内有些不妥,但等她打开车门抱出孩子后,孩子已经脸色发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5月5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女士涉嫌过失杀人案。5月23日,法院认定王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作出无罪判决。法院认为,王女士是孩子的母亲,将孩子独自放在车内而发生孩子窒息死亡的情况应属意外事件,王女士本身没有主观恶意,她不掌握汽车停驶后继续使用空调会让汽车发动机怠速空转,造成燃油燃烧不充分,导致车内一氧化碳浓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专业知识,对造成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无法预见,不存在过失。

在王剑波看来,我国《刑法》对此行为其实已有规定。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王剑波说,实践中,针对幼童被闷死在车内的情况,根据责任人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如果是社会机构负责人因疏忽大意导致幼童死亡,一般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是家长,一般按意外事件处理,不用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家长主观上有过失,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需要负刑事责任。”王剑波认为。

在傅添看来,要在未来更好地预防此类悲剧的发生,可以从两点做起。

傅添建议,一是要大力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立法。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如果因为疏忽、漠视等原因,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导致孩子受伤或死亡,都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家长的疏忽或不作为,可能会被剥夺监护权和抚养权,还可能会带来刑事处罚。毕竟,照顾和养育孩子,为他们提供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不只是家长的私事,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二是要加强对成年人的教育。一方面对相关的从业人员,比如学校工作者、校车司机等,加强资格认证、监管和培训,提高他们在为孩子服务这方面的专业性;另一方面是要借助学校、幼儿园、社会机构、儿童医院等多方面力量,对家长进行深入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感,提升他们的养育技能和意识,让他们知道该如何在日常生活中避免这类悲剧的发生。”傅添说。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