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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电话营销何时休?

2018-08-14 10:59:03 来源:福建法治报

运营商需承担责任

记者:在垃圾短信的治理中,三大运营商曾多次被媒体发现靠垃圾短信获利,这种放任态度屡屡被批评。正是考虑到运营商角色的重要,以及骚扰电话利益链对运营商可能的干扰,此次的《方案》把严控骚扰电话传播渠道放在了第一项,要求通讯企业“谁接入谁负责”。

刘俊海:目前,光注重行政手段忽视技术手段是综合治理当中的一个短板。下一步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技术手段应对技术滥用问题,因为骚扰电话几乎都是利用高科技手段精准操作,所以需要精准监管、精准执法,用技术应对技术,用高科技应对高科技。

刘德良(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我们现在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通讯运营商应该发挥的明确作用,未来要让通讯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通讯运营商承担了监管者责任,消费者就可以找到是谁打了骚扰电话,不至于到法院起诉时找不到被告。明确通讯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就会让他们意识到纵容骚扰电话的风险,从而严格把控,这才是关键,未来立法要从这个角度切入。

违法成本有待提高

记者:目前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低,甚至没收益,经常出现为了“追回一只鸡杀掉一头牛”的尴尬。所以,提升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同时提高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这显得很重要。

刘德良:传统理论一般认为,骚扰电话侵犯隐私权,但是如果去法院起诉,是否受理是个问题。就算受理了,即使赢了也要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因为侵犯隐私权与人格权,从民法角度讲,处理方式就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这对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根本没有意义。骚扰电话是不间断的,停止侵害不可能、消除影响也不可能,侵害赔偿还要证明受害人因为骚扰电话受到了很严重的影响。

记者:的确,目前,我国立法对电信诈骗的法律责任较为清晰,但对于骚扰电话实施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似乎还不明确。未来,是否有可能从法律法规上更明确地约束电话营销,强化商家责任,对骚扰电话提高处罚标准,加重违法成本?

孟强:确实是还不明确,这也说明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应该进一步完善。这里涉及个人隐私权、信息权的范围,也属于一般人格权里的自由、安宁、平等,人人都有免于受骚扰电话打扰的权利。从民法上来说,对人格权的保护应该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在民法典中进行界定,给予一个受保护的权利,再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工信部的规章去具体落实,才符合我们21世纪信息化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