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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电话营销何时休?

2018-08-14 10:59:03 来源:福建法治报

及时完善法律法规

记者:是否要根据骚扰电话的新变化新变种,推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及时调整完善?

刘德良: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侵犯了我们两种权益——隐私权和财产权。垃圾短信强迫我们看短信内容。我们有信息自主权,有不被强迫接受某种信息的自由。骚扰电话侵犯的是我们自主选择、接受信息的权利。

从财产权的角度讲,比方说我们现在正在打电话,再有电话打进来,我们还能接收到吗?显然不能。就是因为我们打电话时所用的电信传输的信道,在同一时段只能供一通电话使用,骚扰电话侵害了信道专用的权利。这种通道属于我们的财产。同理,垃圾短信侵害的就是手机内存,信息存储空间也有空间权。所以,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还侵犯了手机信息存储空间的权利和信道的专用权。

这一种行为侵犯了两种权利,受害人在救济时也有法可依。现行的法律条款却无法要求财产损害赔偿。我们没有认识到骚扰电话侵犯财产权益,只认识到人格权利方面。

刘德良:在未来的立法上,一方面要确认我们有自主选择信息的人格权,另一方面要确认我们有存储信息空间和信道使用的财产权。未来,《侵权责任法》在修改过程中可以纳入其中,为受害人提供维权的法律保障。比如可以考虑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的赔偿数额,如1000元至4000元不等,这就有利于遏制违法行为的产生。甚至受害人可以委托公益律师进行诉讼。这样一来,骚扰电话的发送者如果要承担巨大的成本,骚扰电话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法制网

观点采撷:推销与骚扰电话的界限

推销电话与骚扰电话之间,往往并非界限分明,现实中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主观感受是一种个人判断标准。是否感到被骚扰,与个人的主观体验有关。如同“甲之蜜糖,乙之砒霜”,人们对频繁收到的无用信息会感到被骚扰,而对有用信息或许没那么抗拒。

以呼叫数量和价格差异甄别骚扰电话在技术上较为简便易行。但这一标准或甄别方法仍需要具体分析——假设一家有众多客户的公司,经客户同意频繁发送信息,并与电信运营商有价格优惠协议,其再多的呼叫也不能认定为骚扰。

此外,目前手机和固定电话一般都有标记骚扰电话、投诉电话功能。这一利用公众参与对骚扰电话进行辨别的方法,还需要电信部门进行及时调查与核实。

商业的基础在于自愿和合意,电话推销也不例外。电话推销是否构成骚扰,究其根本在于是否事先取得了消费者同意。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3款、《广告法》第43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7条等都是基于消费者意愿标准,规定经营者需经消费者同意方能向其发送商业信息。13个部门印发的《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也提出要求,开展商业营销外呼的,应当征得用户同意,建立“用户白名单”并留存相关依据资料,规范外呼时段、行为等,不得对用户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用户明确表示拒绝后,不得继续向其发起呼叫。

可以说,经消费者同意的为电话推销,未经同意的都算是骚扰。

让各行各业真正尊重消费者的意愿,是减少骚扰电话的起点。高度重视消费者信息保护,方能根除电话骚扰。

(王红一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