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赠他人 是否能索还?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4日讯 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婚约解除后订婚期间赠与的财物是否应当返还?赠与可撤销权又该如何行使?…… 朋友、恋人甚至是亲属之间互赠财物,很多时候是关怀与爱意的表达。然而,世事难料,当感情破裂后,双方反目成仇,原先充满爱意的礼物却成为纠纷的源头。记者列举的以下几个案例,看看究竟什么情况下算是赠与?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法官们对此也进行了说法。 案例① 情侣闹矛盾后分手 恋爱时赠送的手机能否要回? 男子小陈和女子小谢一年前成为恋人。但是最近小谢的父母一直逼问小谢结婚的事情,小谢觉得小陈经济条件无法让其父母亲满意,有意和小陈分手。 知道小谢父母亲的想法后,想想自己和小谢相处这么久也没给对方买过像样的礼物,小陈当天就拉着小谢到手机店了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并保证会努力挣钱。看着小陈如此诚恳,小谢不忍心分手。 不料,小谢的父母坚决不同意俩人继续相处,并对小谢放出狠话:如果不和小陈分手就断绝关系。一向孝顺的小谢便又再次动了分手的念头。 之后,小谢再也没有接过小陈的电话。几天后,小陈再也按捺不住,来到小谢工作的地方质问她。得到对方分手的回答且僵持了一段时间无果后,小陈见挽回已无余地,便对小谢说:“分手也行,你把我送你的手机还给我,我就走。”这下小谢不答应了,说手机既然送给了自己那就是自己的了。双方再次僵持不下,竟在街上扭打起来。 法官说法: 林青(连江县法院立案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虽有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该案件中,男子小陈向女子小谢赠送手机的行为属于男女交往间为加强双方关系的自愿赠予行为,不属于彩礼,其本质为一般赠与,实际交付后便发生所有权转移,无论事后双方是否能缔结婚姻关系,一般根据自愿原则不予返还。 案例② 订婚同居后解除婚约 彩礼和见面礼是否需要返还? 长乐男子李某与福州仓山女子林某于2016年12月24日订婚。订婚当日,李某送给林某彩礼(包括现金人民币17万余元、项链一条、戒指一枚)及林某父亲见面礼2000元,林父回礼2000元,李某父亲送给林某见面礼5000元。 二人同居期间,林某怀孕,于2017年进行妊娠终止手术。之后,二人闹分手,林某要求解除婚约,李某要求林某返还彩礼及项链戒指。林某则认为双方已订婚且同居生活,礼金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拒绝返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无奈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刘萍(福州市仓山区法院盖山法庭庭长):李某与林某依照本地民间风俗订立婚约,就其性质而言,婚约只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李某根据民间习俗向林某支付了17万余元、项链一条、戒指一枚的彩礼,林某也予以确认。因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目的不能实现,林某应当返还彩礼。 鉴于李某和林某已共同生活,法院酌定林某返还彩礼10万元。对于父母给付的见面礼和回礼,均属于彼此之间的赠与,李某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彩礼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