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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购房定金后反悔 定金是否还能要得回

2018-08-17 10:34: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7日讯   买二手房,确定了购房意向之后,买方就要支付一部分定金来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在有中介的情况下,更需要支付中介费。然而,买房毕竟不是小事,当购房者因为种种原因反悔而未达成交易,交付的定金和中介费是否能退还?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买卖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

因价款问题买卖不成

要求双倍退还定金及中介费

今年初,林某打算在德化县城购房。4月份的时候,林某在德化某中介公司处获悉张某有房欲出售。在中介公司员工陈某的带领下,林某看了该房子,后向陈某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及中介费用9000元,陈某当场出具一份载明收到定金款项的收条交由林某收执。

此后,因房屋总价款过高,林某不愿购买该房屋,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款项。最终,双方围绕退多少钱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林某向德化县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及中介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中介费等。

未促成双方订立合同

中介仍可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庭审中,陈某及中介公司认为其系受张某委托售房并收取购房定金5万元,同意返还林某交付的5万元定金,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及支付利息,也不同意返还中介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及中介公司未能促成合同成立,无权要求林某支付居间报酬,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以要求林某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1000元。此外,当事人没有签订定金合同及违约条款,欠缺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条件,但因陈某及中介公司自愿返还5万元定金,结合陈某作为中介公司的员工,其履职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中介公司承担,法院最终判决中介公司返还林某58000元,并驳回林某的其他诉求。

法官说法:

1、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四个条件

定金,是以金钱为标的设立的担保。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知,定金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担保作用,而非仅对接受定金方发生担保作用。另外,定金数额虽可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适用双倍返还定金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适用双倍返还定金四个条件:一是定金合同合法、成立;二是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三是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四是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林某之所以没有丧失定金,是因为陈某及中介公司同意返还定金,对于民事主体的自愿处置行为,法院无权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