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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问题真不少 婚姻不易且珍惜

2018-09-25 10:59:1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5日讯   婚姻是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婚姻是两个人情感的纽带,结合在一起已属不易,需要且行且珍惜。但是,没有感情的婚姻成了“空壳”的家庭,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女方哺乳期的问题还真不少。且看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的解答,希望对正处在围城里的您有所帮助。

问题一: 离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应支付多少抚养费?

王先生:我和妻子的感情不好,双方打算协议离婚,一个女儿归她抚养,我按季度支付抚养费。请问,我该出多少抚养费合适?

【解答】

张丽萍(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王先生,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问题二: 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该怎么办?

李女士:我和前夫离婚时,法院判决孩子由他抚养,我每个月出1000元的抚养费,每个星期的周末我可以带孩子出去玩一天。但是离婚后,前夫及其家人找各种理由不让孩子出来见我,我找到他家去也见不到孩子。请问,我该怎么办?

【解答】

张丽萍(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李女士,您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面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您和您前夫离婚时,法院已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进行了确认。现在对方不协助您行使探望权,您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您前夫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