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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扔衣下楼砸伤人 “天降横祸”由谁来担责

2018-11-02 11:04:4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好心帮忙为何要承担主要责任

该案系高空抛掷物品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引发的健康权纠纷,苏某抛掷衣物直接导致叶某受伤,但苏某是为了帮助龚某,这属于情谊行为,涉及对施惠人和受惠人的责任划分。

情谊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增进私人友谊或基于良善风俗而实施的欠缺法律效果意思的行为。因情谊行为致第三人损害时,责任如何划分?首先,该行为属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施惠人与受惠人分别承担责任。

其中,施惠人作为情谊行为的行为人,主导着整个行为的实行,应当负有对他人的注意、谨慎、保护义务。本案中,苏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预见高空抛掷衣物可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后果,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作为高空抛掷物品致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明确加害人,苏某应当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而情谊行为系为了受惠人的利益,若是一味苛责施惠人的责任,明显不利于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因此,从公平原则角度考虑,若非因施惠人故意而致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受惠人应对第三人的损害承当一定的责任。

那么,如果是因情谊行为致受惠人损害呢?此时情谊行为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施惠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出于一般的公平观念,应当将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归责标准。同时,为了鼓励、促进情谊行为这种良善行为的发生,应适当减轻施惠人责任。此外,在施惠人事先声明、警告、提醒过受惠人情谊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时,若受惠人仍坚持请求施惠人实施情谊行为,应当视为受惠人自愿放弃施惠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这种情形下,亦应当减免施惠人的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极大的威胁。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可能会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一款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采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要求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与此相对应,如果行为对某一个特定人的财产或者生命造成侵害,则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和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因此,为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苏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