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了工伤之后 你该如何维权
案例二:超出工伤保险基金范围 医疗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法院:工伤所支出的必要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2012年3月22日,陈某润进入福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从事作业员工作。2015年7月12日,陈某润从公司下班走路回家,途经闽侯县青口镇万丰鞋厂门口路段时,被不明车辆撞伤,肇事者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润在事故中无责任。陈某润受伤期间,共花费医疗费434382.07元,护理费11522元。 2015年11月11日,经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润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2016年9月20日,经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润为伤残四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15个月。 陈某润因工负伤后,福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前后共支付陈某润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21886.83元。另查明,福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开始为陈某润办理并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并已依法配合陈某润在闽侯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医疗费32015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60元。 之后,双方因劳动争议纠纷对簿公堂。一审后,福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闽侯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福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应从2016年10月份开始按月向陈某润代为发放伤残津贴2206.46元、护理费1561.95元;对已经代为发放的部分,予以相应扣除。同时,福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陈某润医疗费115543.7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余额25540.9元、护理费73085.4元,合计214170.05元。 裁判理由: 关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11543.75元应由谁负担的问题,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治疗工伤所支出的必要的医疗费系工伤的直接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投保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急救、治疗的过程中,劳动者作为被施救人员并无太多主动选择药品和治疗方式的能力,用人单位应积极参与工伤治疗医疗费用的管理和控制。 本案中,陈某润主张医疗费均是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伤情治疗发生的必要费用,并提供出入院记录、用药清单、收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福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未申请用药关联性鉴定也未能提供其他相反证据推翻,对陈某润的主张应予采纳。因此,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115543.75元应由福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本报记者 吴怡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