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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该有多少惩戒权?

2018-12-06 11:23: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观点采撷:落实惩戒权不能仅靠学校“吃螃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观念的进步,教育惩戒权的缺失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很多人纷纷呼吁把“戒尺”还给老师。在这样的背景下,去年青岛市政府发布的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将“惩戒”第一次正式写入规章办法,一度引发舆论热议。

缺乏惩戒的教育是缺钙的教育,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适当的批评。《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明确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但在现实中,面对学生的违规行为,敢于严厉批评、适度惩戒的教师越来越少了。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导致师生关系扭曲、校园欺凌得不到有效制止、学生打老师现象时有发生。“老办法不管用,软办法不顶用,硬办法不敢用”,教师、家长以及许多关心教育的社会人士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焦虑。

恢复教育惩戒权,说说容易做起来难。在理念层面,需要厘清教育惩戒权的概念,明确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边界。简而言之,教育惩戒是以爱为先,目的是帮助学生进步,教育性是其最根本的原则,是一种理智性、规划性的警示、告诫,绝不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的教育方式,而是现代教育的一部分。

许多不适当的惩戒其本质正是进行了体罚,而真正的“惩戒教育”则是一门科学,需要讲究技巧和艺术,基本上与体罚无关。除了教育性原则之外,教育惩戒还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清晰性原则、有序性原则。这些原则要求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戒,而不是为了惩,小惩是为了大戒,惩戒必须保证方式手段的人性化,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

理念在云端,贯彻落实过程中更会遇到诸多现实问题:什么样的情况该纳入教育惩戒的范畴?采用什么方式进行惩戒?由谁实施惩戒?

理论可以务虚,实施必须精准。有关惩戒实施的任何细节,都不容含糊。稍有差池,就会后患无穷。因此,惩戒必须在基于事实清晰、责任明确的情况下进行,以保证被惩戒学生对惩戒的认可和接纳。同时,要使家长清晰并认同惩戒的意义与方式,与学校教育保持一致。

令人欣喜的是,敢于“吃螃蟹”的局前街小学不仅仅勇气可嘉,更采取了听证会的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以期达成最大程度的共识。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还有法官、心理医生等,大家畅所欲言,讨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并且,为了避免有人在听证会上“捡好听的说”,确保个体意见的充分表达,还在会后通过微信订阅号、学校邮箱等进一步收集意见。

嘉许之余,值得深思的是,其他学校会闻风而动吗?教育惩戒是一项系统工程,如此重任难道仅仅靠学校主动承担和挑战吗?如果每一所学校都要开听证会,这样的成本是不是太高了?作为基层单位的学校,管理者囿于立场、视野等限制,即便开了听证会并出台相关惩戒方案,也不一定就能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一言以蔽之,落实教育惩戒权,不仅需要学校主动“吃螃蟹”,更有待各级政府统筹规划,积极推进。

胡欣红(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