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河南焦作扫黑除恶第一案
犯罪团伙的“七宗罪” 该案被告人共有23名,其中,被告人张某及其领导的涉黑组织成员共有19人。除被指控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还涉及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窝藏等7项罪名,涉及犯罪案件18起、违法案件13起。 张某除了靠帮人讨债“平事儿”,把收取的好处费给组织成员发工资外,还介绍组织成员与人合开赌场,一方面给组织成员增加收入,一方面从中抽取所谓“茶水钱”,并借此在赌场发放高利贷,借款者一旦还不起,就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逼对方还债。 多行不义终被抓 7年中,张某涉黑犯罪集团先后作案30余起,气焰十分嚣张。由于有时张某并不在作案现场,也未亲自动手,再加上其高位截瘫、生活无法自理的现状,看守所难以收容,警方对其也无可奈何,对该犯罪团伙的打击一时陷入困境。 随着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特别是有关涉黑涉恶犯罪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使办理该犯罪团伙案件的干警们又有了底气。 焦作政法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中站区法检“两长”分别担任审判长和公诉人办理此案。在立案初期,检察机关抽调业务素质过硬的检察官组成专案组,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按照涉黑“四个特征”多方面指导公安取证,最终掌握了大量确凿有力的事实和证据。 检察机关指控,该犯罪团伙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放高利贷等非法手段,依靠组织强势获取经济利益,利用收益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肆意插手民间纠纷,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在沁阳市范围内多次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称霸一方,对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完全符合涉黑犯罪的组织、经济、行为和危害性特征。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对张某及其团伙成员分别作出了上述判决。 (□刘立新 谢晓辉 王玲 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