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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逵”遇“李鬼” 谁是真股东 法官提醒:隐名持股有风险

2019-03-06 11:08:4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提醒:

慎用隐名持股方式

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实际收益还是由其本人享有。显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中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现实中,有些人不便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便与他人签订协议委托他人以公司股东的名义登记,但在公司经营发生盈利、困难,或者出现其他问题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矛盾,此时,若双方先前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未作出详细全面的约定,谁才是公司实际股东的事实可能会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一旦发生诉讼纠纷,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作出分析、认定,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的相关事实,确信一方的主张更具高度可能性,即认定其主张的该事实存在。

在此提醒大家,慎用隐名持股的方式,对于股权代持,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隐名股东,都应书面明确各自的身份、角色等,避免将来产生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尤燕玲 戴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