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 业主可否不交物业费
2019-03-13 11:23:3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释法: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则业主依法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可拒绝支付物业费。 本案中,A物业公司管理服务过程中对小区整体层面提供了安保、卫生等服务,但未及时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某项具体清洁义务。业主陈某华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效后,因双方存在争议而暂未交费。物业公司以此为由要求业主承担逾期支付物业费的违约责任时,法官会结合物业服务的瑕疵程度、双方的争议事项等综合判断,酌情减免业主陈某华的违约责任,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 法官提醒: 拒交物业费实属无奈之举,但并非长久之策。遇到服务瑕疵时,业主应增强维权意识,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理性维权;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等应抓紧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方便群众反映问题,督促物业服务管理行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反映的问题,亦应及时沟通,对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改正,提高服务质量,共同建设一个和谐、文明的小区。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林锐 韦雪颖) |
精华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