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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房”成“粗装房” 买主起诉开发商

2019-03-18 10:22:5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判令开发商整改并承担违约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3月18日讯  买房,对普通人来说是件大事。三明的高某买了一套精装房,交房时却发现房子存在质量问题,简直就是“粗装房”。那么,高某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赔偿吗?来看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怎么说。

购买精装房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2014年3月,高某向三明某房产开发商购买了一套精装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向高某交付房产;开发商逾期交付房产超90日的,高某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自双方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商按日向高某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双方在合同中,对建筑节能措施、指标和室内分隔、装饰装修、设备标准作出了相应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高某依约支付了购房价款。精装房通过质量和消防验收后,开发商于2016年12月26日向高某送达了期楼收楼通知书。心心念念的房子终于到手了,高某高兴地在2017年2月19日对房子进行验收,却发现自己买的房子存在卫生间天花板漏水、电路短路、墙面空鼓,屋内地漏均生锈,客厅和儿童房地板空鼓,主阳台天花板漏水、外墙瓷砖脱落,主卧飘窗上方墙面空鼓,小房间墙面有一块未粉刷等一系列质量问题。

买主起诉开发商要求履行义务

花了一大笔钱却买到这样的房子,高某拒绝接收该套房屋。此后,开发商未再通知高某收楼。2017年8月15日,高某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对涉讼房屋立即履行维修义务,并交付使用;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

而该房产开发商认为,该涉讼房产已于2016年5月27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工程也已通过了消防验收,取得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高某诉称“住宅无法正常交付使用”并不属实,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针对高某提出的该商品房的装饰和设备的异议,开发商已按实情予以维修,不存在违约情形,无须向高某赔偿任何损失。

法院审理:

开发商未按期交付房产构成违约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质量和消防验收是开发商交付房产的法定强制标准,但涉讼房产通过质量和消防验收,不能视为所涉房产已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开发商于2016年12月26日通知高某接收房产,但截至高某于2017年2月19日查验房产,涉讼房产仍存在系列质量问题。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看,高某所购买的房产属“精装房”,按合同标准,高某收到房产并添置家具和安装必要电器设备后即可入住。开发商交楼时,存在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和居住,高某拒绝受领,合法有效。

维修义务是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买受人发现标的物轻微质量问题时出卖人应尽的合同义务,不能成为出卖人瑕疵交付的理由。综上,开发商未按期交付房产,已构成违约,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高某于2017年2月19日查验房产,视为高某自愿将交房时间延期至2017年2月19日。开发商逾期交付房产的期间应为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8月14日。故此,法院判决开发商立即对涉讼房屋进行维修并交付使用,同时支付高某违约金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