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丈夫在外欠债 妻子是否同还?

2019-04-01 10:24: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丈夫向婚外情人借款,妻子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债务?丈夫向他人借款,妻子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是否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我们都知道,如果丈夫借钱,妻子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需要看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如果夫妻借钱后不思如何偿还,反倒企图用离婚来“避债”,行得通吗?一起来看看法官对以下几个案件是如何审理的吧。

案例一:

丈夫向情人借款未还  被诉要求妻子同偿还

法院:系丈夫个人债务 妻子不需还款

2012年10月13日,翁某向其婚外情人陈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本人翁某向陈某借人民币肆万六仟元¥46000元整月利息1.2%? 欠款人:翁某 2012.7.10。”该欠条中日期部分存在涂改,将“2012.10.13”涂改为“2012.7.10”。后因翁某未能还款,陈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某称,2012年7月10日,翁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46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2%计息。后经多次催讨,翁某拒不偿还。债务发生在翁某和其妻子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翁某与王某共同偿还借款。陈某还表示借款46000元是在翁某出具欠条前陆续支付,后翁某于2012年10月13日补写欠条,因而欠条中日期部分存在涂改。

而翁某则称,该欠条是在自己与陈某同居期间形成的,当时陈某没有经济来源,一直要求翁某支付抚养费。翁某故迫于无奈出具了这张欠条作为支付给陈某的生活费、伙食费和将来孩子抚养费的凭证。2015年10月,陈某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子女抚养协议,该欠条已被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扶养义务所取代。同时,该欠条的用途是用于支付陈某的生活费、孩子抚养费,故该欠款与妻子王某无关。

法院判决:

据查明,2010年底翁某便与陈某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3月28日翁某与陈某生育非婚生双胞胎男孩。2015年10月8日,陈某就该双胞胎男孩抚养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法院调解,陈某和翁某达成协议,约定该双胞胎男孩由陈某抚养,翁某有探视权且应每月支付给陈某抚养费1600元。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据以主张权利的债权凭证虽名为欠条,但主文中明确注明款项性质为借款,可以认定该债权凭证名为欠条实为借条。借条作为借款方向出借方出具的书面凭证,通常情况下具有证明借条项下的款项已经交付的效力。翁某向陈某借款46000元并拖欠未还,有其出具的现仍由陈某持有的该借条为凭,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翁某辩称未收到借款,借条系是其与陈某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所产生的欠款,但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故翁某的辩解缺乏依据。

此外,法院认为,借款虽在翁某和王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但也是产生在翁某和陈某同居生活期间,该款项由翁某和王某合意借用或用于二人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不大且不符合常理,若判决由王某共同偿还不公,亦违背公序良俗,故该债务应认定为翁某的个人债务。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黄盈熹 李晓娟)